Law-lib.com 2020-7-22 10:07:40 法制日報——法制網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王 宏 楊偉
兩家公司惡意串通,將借款及利息以出具債務確認書的方式,虛構為建設工程結算款,企圖通過訴訟將債權以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方式實現。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發出罰款決定書,依法對甲公司、乙公司分別罰款10萬元。
2010年10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建“某家園”項目建設工程。同年11月,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地產聯合開發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某家園”工程。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隨即進場施工。2014年8月,乙公司給甲公司出具債務確認書,對2014年8月前應付工程進度款1439萬元予以確認。
2015年8月,乙公司再次為甲公司出具債務確認書,載明“截至2015年8月,扣除2014年8月確認的工程欠款1439萬元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到期應付工程進度款1428萬元,定于2015年9月6日前付清”。
付款期限屆滿后,乙公司、丙公司均未支付工程款。2016年6月,甲公司以丙公司、乙公司為被告,訴至黔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張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債務確認書系甲公司、乙公司之間工程款結算后,對雙方債權債務的確認,乙公司未按約履行,乙公司應承擔清償工程款的義務。遂判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1428萬元及資金利息,甲公司對“某家園”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
一審宣判后,丙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四中法院。二審審理中,因該案項目工程涉嫌虛假訴訟,公安機關已進行立案偵查,重慶四中院決定中止案件審理。
恢復案件審理后,重慶四中院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的材料,并經法庭組織質證后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期間,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多次向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借款。2015年8月,周某以乙公司的名義,將周某欠甲公司、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計1428萬元,以“某家園”項目工程進度款的名義進行確認,并加蓋乙公司的印章。
實際上,甲公司于2014年8月后就已退場,其退場后由第三人完成項目施工。
訴訟中,甲公司、乙公司企圖通過雙方的默契,將1428萬元涉案款項確定為工程進度款的性質,再通過優先受償權的方式,實現讓甲公司的借款債權得以實現,乙公司的借款債務得以免除的不法目的。
重慶四中院審理認為,甲公司、乙公司雙方合謀虛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1428萬元工程債權,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損害包括丙公司等相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以實現其不法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該院遂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同時,鑒于乙公司明知款項是周某個人借款,在與丙公司及項目工程沒有關系的情況下,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支付甲公司主張的欠付工程款,以訴訟中承認的方式免除甲公司的舉證責任,惡意與甲公司串通,共同對涉案1428萬元款項性質進行誤導,妨礙了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慶四中院依法對甲公司、乙公司作出上述罰款決定。
日期:2020-7-22 10:07:4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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