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7-29 12:54:45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元春華 黃淑娟
因為疫情期間交通管制六天未到崗,員工竟遭到公司辭退。日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樂安某環衛工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小玲是撫州市樂安縣一家環衛工程公司的文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連續曠工達六日以上(含六日)或月累計曠工六日以上(含六日)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今年1月23日,小玲回到福建家鄉過春節,期間,各地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以防控疫情。
2月1日,環衛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后勤人員2月9日正式上班,并安排小玲2月7日值班。2月5日晚,環衛公司又在群里發出通知:“因環衛行業的特殊性,要求所有后勤人員明天開始恢復正常上班,……不得請假、缺崗,違者從重處罰”。小玲當即回復:“可是我明天上午的車,明天下午才能上班,還不確定撫州高速能不能正常走”。
2月6日,小玲發現福建到江西的鐵路尚未恢復,便向部門主管領導及公司領導請假,其中一公司領導要求其2月9日回來上班。2月10日,小玲乘車到達撫州并聯系公司領導,希望能夠搭乘公司車輛回去上班,但公司領導以疫情防控無法外出接人為由沒有安排車輛,小玲只好返回福建。2月11日,環衛公司以小玲2月5日至2月10日期間曠工6天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由,對小玲予以辭退。
樂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玲因疫情期間的交通管制導致無法按時返崗,系不可抗力,且已經及時向公司履行了請假手續,也在執行政府疫情防控命令的基礎上向被告公司申請派車接送返崗,被告環衛公司以原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曠工為由,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支付賠償金。
日期:2020-7-29 12:54:4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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