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2 14:54:14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陳若星) 8月1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涉5G云游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相關平臺提供《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逆戰》《QQ飛車》5款游戲,刪除與上述游戲有關的用戶數據,合計判決賠償258萬元。
該案系全國首例涉及5G云游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該案判決對云游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以及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邊界,作了有益探索,在充分保障游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技術創新和新業態發展,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于推動云游戲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是涉案五款游戲的合法運營方和維權方。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將涉案游戲置于其云服務器中,供公眾在網頁版、移動端以及PC端使用“菜雞”云游戲平臺獲得涉案游戲,侵害二原告對涉案游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其將用戶流量復制到其平臺上,利用涉案游戲為“菜雞”云游戲平臺做引流宣傳,通過銷售“秒進卡”“加時卡”提供云游戲排隊加速、加時的有償服務,提供“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限制二原告的涉案游戲畫質、功能及信息鏈接等行為,擠壓了二原告的盈利空間及商業機會,威脅二原告的用戶數據安全,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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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五款游戲對相關故事背景、場景設置、情節設定的選擇與安排,類似于電影劇本的創作,隨著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類似于電影的攝制和成像過程,游戲創作完成后亦可存儲在一定介質上,并可借助計算機等數字播放硬件設備予以傳播,應當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予以保護。玩家的選擇操作是最終形成游戲畫面的“過程條件”,并不是玩家本身創造出了可視化游戲畫面,故關于涉案作品權利屬于游戲玩家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ǘ┆氄夹栽S可權利范圍的認定
《英雄聯盟》《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三款游戲的著作權人(美國、韓國等公司)僅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獨占享有游戲的相關知識產權權益。獨占性被許可人從著作權人處獲得相關游戲的財產性權益,尤其是大型知名網絡游戲,往往需要支付相當高的對價。在獨占性被許可人未取得對第三方轉授權權利時,不能替代著作權人任意擴大權利授權范圍和被授權主體,這種脫離著作權人對權利本身控制的行為,顯然缺乏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基礎,相關知識產權權益的授權許可必須由著作權人明示授權或進行追認方可,故僅憑二原告出具的《共同運營確認書》,不足以認定騰訊科技公司有權對上述三款游戲提起訴訟,騰訊科技公司僅對由其自行開發的《逆戰》《QQ飛車》游戲,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ㄈ┰朴螒蚰J较虑趾ψ髌沸畔⒕W絡傳播權的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交互式傳播行為,核心構成要件在于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
本案中,首先,云游戲使用的主要技術包括云端完成游戲運行與畫面渲染的云計算技術,以及云端與玩家終端間的流媒體傳輸技術,即游戲計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務器完成,在這個過程中,用戶對游戲相關作品的體驗感更依賴于網絡傳輸性能,云游戲運行模式實現了多終端設備打通特性,云游戲畫面的介質以玩家操作指令數據代碼及音頻流、視頻流的組合構成,需要傳輸到云服務器上再解壓傳輸到用戶終端,不管是用戶通過輸入設備在侵權云游戲平臺對游戲進行實時操作,還是游戲的畫面與聲音在云服務器和不同用戶終端之間的相互傳輸,均系在互聯網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輸;
其次,云服務器應屬“網絡服務器”廣義概念之范疇,其作為作品存儲的載體毋庸置疑,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務器中,通過上傳行為和開放行為,以通過不同終端的云游戲平臺提供作品,無論從提供手段、服務器屬性或從用戶感知角度切入,均滿足“提供”之要件;
最后云游戲軟件的在線運行亦是用戶獲得的方式,用戶能夠以點對點的交互式方式獲取作品,被告的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四)云游戲模式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關于二原告主張的四項不正當競爭情形,法院認為前三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四項構成不正當競爭。具體如下:
1.從復制流量、引流宣傳行為來看,用戶選擇通過“菜雞”云游戲平臺操作涉案游戲,實質進入的仍是“騰訊”平臺涉案游戲操作系統本身,即使將PC端用戶轉化為其他客戶端用戶,整體的用戶數量和流量亦仍體現在涉案游戲中,并不會因“云”模式的轉變造成用戶數量和流量的此消彼長,該種引流宣傳行為能夠為著作權項權利的損害后果所涵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從“秒進卡”“加時卡”有償增值服務及限制涉案游戲畫質來看,“云+”與“互聯網+”“平臺+”模式均是網絡產業新興的商業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專屬性,并非被訴行為不正當性的事由體現。被告賦予用戶對畫質自主選擇權客觀上確實降低游戲畫質分辨率,影響游戲玩家的體驗感,鑒于這種行為所帶來的負面評價并不針對騰訊平臺提供的網絡服務質量,仍應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損害后果評價。
3.就“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而言,是否在云游戲平臺使用“上號助手”服務系供用戶自行選擇的結果,用戶數據本身所產生的利益并不當然屬于二原告的合法權益,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號助手”功能存在威脅數據安全的較大可能性,損害的也是用戶賬號、密碼的相關信息權利,相關訴的利益亦與二原告無涉。
4.就限制游戲功能及信息鏈接而論,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采用技術手段對二原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干預和限制,包括限制營銷宣傳、資訊廣告、周邊商品交易等,此舉未有用戶知情并主動選擇,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顯然會對騰訊平臺普遍使用的游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擾和影響,進而擠壓了騰訊平臺的商業機會和盈利空間,直接導致二原告對相關游戲的合法利益受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說法
隨著5G技術的發展,“云”模式將成為傳播的主要方式,但新型傳播方式所帶來的權利保護方式和邊界,也將成為司法審判的新問題。
�。ㄒ唬┐_立云游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
云游戲傳播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侵權應當符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兩個核心構成要件。云游戲作為5G云計算為基礎的新型游戲方式,本身需要在云端服務器上運行,同時通過5G技術將渲染完畢后的游戲畫面或指令壓縮后通過網絡傳送給用戶,本質上為交互性的在線視頻流,當作品被置于云服務器以通過不同終端的云游戲平臺可供用戶點擊、瀏覽、運行時,作品提供者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二)厘清云模式下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邊界
本案涉及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一般情況下,凡著作權法已作保護的,不宜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趥鞑ツJ降母淖�,必然導致用戶(流量)的遷移,流量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核心競爭力,何種流量搶奪模式可以跨過專門法的保護邊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范疇,是技術創新帶給司法審判的辯題。
一方面,云游戲的商業模式作為互聯網經濟發展趨勢下的新生事物應受法律保護,在特定行為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危害正當的競爭秩序或者競爭機制時,方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另一方面,互聯網領域的市場競爭應立足于競爭手段的正當性和競爭機制的健全性,更應該考慮市場競爭的根本目標,市場競爭本身屬于動態的交易機會的爭奪,復制流量、引流的行為并非均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吸引用戶若能為其他專項權利或權益所覆蓋且未造成用戶或流量以外的權益的損失,也不應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否則將不利于市場競爭秩序的動態發展。
(三)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權利人權益的平衡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始終堅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于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在網絡平臺、用戶和同行業競爭者之間予以利益平衡。在5G云游戲布局帶來增量市場的同時,云技術服務提供商應當盡到注意義務,在尊重并保障游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技術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否則,以技術創新為名行侵權之實,顯然與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背道而馳,亦不符合互聯網提倡的競爭和創新之精神。
從平臺端來看,云技術服務提供商應當通過取得授權許可等合法的方式獲得相關權利、提供服務內容,打造良好口碑,推廣云游戲產業發展;從內容端來看,權利人應當迎接新技術產生、推廣和運用,在權益得到保障的合理范圍內,包容技術創新必然產生的流量復制、用戶注意力吸引,積極探索研發高品質游戲內容,優化用戶體驗。
5G技術的蓬勃發展為云游戲產業的快速普及和加速落地帶來新的發展機遇,只有各方依法依規不懈努力,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融合發展,從云服務到游戲終端構建起全新生態,才能共同實現5G時代“云空間”的共建共治共享。
日期:2020-8-12 14:54: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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