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19 14:13:0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王維)江西省湖口縣的吳某因妻子離家十余年欲結束婚姻關系,發現十七年前辦理結婚登記時,妻子的身份信息虛假,現查無此人,導致無法辦理離婚,亦無法行使再婚權利,遂一紙訴狀把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吳某訴被告湖口縣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糾紛一案,并依法判決湖口縣民政局履行作出“撤銷吳某與張某于2002年元月23日辦理的結婚登記”決定的職責。
2001年,吳某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2002年元月23日,雙方在湖口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此后,兩人長期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2月,雙方生育一子,2010年左右,張某無故離家至今。現吳某欲結束此段婚姻,但經公安機關查詢,張某辦理結婚登記時使用的15位數身份證號碼,轉化為18位數二代身份證號碼所對應的人,為案外人梅某,吳某無法找到張某真實信息,致使吳某無法辦理離婚,亦無法再婚。吳某要求湖口縣民政局撤銷其相關的婚姻登記信息,湖口縣民政局稱其沒有撤銷權限,拒絕了吳某的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口縣民政局在辦理該結婚登記過程中,未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版),讓吳某、張某提供相應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僅審查了其二人提交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江西省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即為二人頒發了結婚登記證,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實事求是,是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由于案外人張某使用偽造信息辦理結婚登記的錯誤行為,嚴重侵害到吳某的婚姻權益,應及時予以糾錯。因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均未對變更結婚登記信息作出具體規定,湖口縣民政局確實無法對結婚登記信息進行直接變更,而只能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中關于撤銷婚姻的程序規定,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撤銷判決。
日期:2020-10-19 14:13: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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