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22 13:38:48 人民法院報
面對一份要求押身份證、支付保證金,并含有高額罰款條款的入職合同,簽還是不簽?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用人單位將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員工訴至法院,以員工單方毀約為由,要求其支付數額高達30萬元的天價違約金。最終,法院認定,與員工所得的報酬相比,30萬元違約金確屬過高,遠超其勞動所得的支付能力,判決員工僅需支付1000元。
2017年2月,剛從大學畢業的小鄭進入某軟件開發公司工作,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該公司的管理人員郁某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由郁某提供資金對小鄭進行商品期貨相關知識的培訓,小鄭接受培訓后,工作內容主要負責交易操作,并取得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應提成。雙方合作期限5年,期間,若小鄭未經郁某同意連續兩天不參加交易,則視為其單方終止合同,需向郁某支付培訓費5000元和合同違約金30萬元。
2018年12月,小鄭向公司提出繳納社保、提高基本工資等要求遭到拒絕,自2018年12月21日之后便未參加期貨交易。郁某認為,小鄭的行為已違反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協議,并由小鄭賠償培訓費5000元以及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小鄭辯稱,自己與郁某之間不存在合作關系。郁某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只是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小鄭通過為該公司提供勞動來獲得收入,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自己與公司之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該公司在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一系列責任。故小鄭認為,合作協議書是無效協議,郁某的訴請并無依據。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首先應該明確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盡管該合同名為“合作協議書”,但就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言,原告郁某提供資金、辦公場所等,被告小鄭提供用于合作的是自己的勞動技能及能力,并以此獲取收入,故該協議的實質是勞務合同。現雙方后續也并未履行合同,故郁某要求解除合作協議書,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同時,郁某依據該合同條款要求小鄭支付30萬元違約金,該金額與小鄭就合同所得之報酬相比,確屬過高,遠超小鄭勞動所得的支付能力。天價違約金顯然是該公司利用優勢地位給剛踏上社會、缺乏經驗的小鄭加上的沉重經濟枷鎖,限制了小鄭自主另行擇業的權利,應予調整。至于培訓費損失,郁某并未就該損失進行舉證,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解除,小鄭償付郁某違約金1000元。
日期:2020-10-22 13:38: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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