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杭州1月8日電(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朱蘭蘭)販賣個人信息牟利,不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今天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檢察院提起的民法典實施后浙江省首例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絡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
2020年8月,下城區檢察院在審查孫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刑事案件中發現,2019年2月至9月,孫某先后8次將從網絡購買、互換獲得的4.5萬余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出售給他人用于虛假外匯業務推廣,獲利3.4萬元。
由于上述個人信息被多次非法倒賣,眾多不特定人員的個人信息長期遭受侵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在依法追究孫某刑事責任的同時,該院依法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認為,孫某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案件適用民法典更能體現法律對不特定民事主體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保護和尊重,同時,案件也不存在適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的情形。據此,該院請求法院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判決。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同時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該案中,孫某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然非法買賣、提供個人信息,導致眾多不特定人員的信息長期遭受侵害,擾亂個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檢察機關認為,孫某應按照其獲利賠償損失3.4萬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檢察機關結合危害后果、法律責任與民法典相關法條精神對被告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孫某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給社會公眾帶來的不良影響,通過其代理律師表示真誠認錯悔過,當庭表示服判認罰。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孫某賠償損失3.4萬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相關賠償款項將專門用于個人信息保護或信息安全保護等公益事項。
“近年來,圍繞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買賣已經形成灰黑產業鏈,嚴重侵擾公民生活安寧、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金融詐騙等多種犯罪的源頭。此類案件受害群體廣泛,個體維權十分困難,成為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密切關注的社會問題!痹撛焊睓z察長龔赟燕希望,可以通過該案警示廣大網絡用戶和網絡信息處理者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