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2-4 15:16:29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張鳳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宣判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訴陳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陳某賠付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并在《法治日報》刊登道歉聲明。陳某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四中法院審理查明,百度在線公司系第5916520號“baidu”、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權利人。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為馳名商標。百度網訊公司為網站www.baidu.com的經營單位。百度在線公司將涉案商標授權百度網訊公司使用,并確認兩公司對百度網(www.baidu.com)和“簡單搜索”App享有共同運營權利,且約定對于侵權行為,各方均有權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維權,或共同進行訴訟維權。
2019年2月19日,陳某注冊了“baidu.mx”域名,并在baidu.mx域名上搭建“簡單搜索”作為名稱的網站,相關的圖片作為標識,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搜索服務,該網站搜索結果頁設有兩處廣告位,用于投放圖片廣告。2019年6月9日,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作出的《域名仲裁裁決書》,裁決將爭議域名baidu.mx移交給百度在線公司。、
重慶市四中法院認為,根據godaddy平臺的注冊的設置,域名所對應的郵箱、手機號、身份信息,以及baidu.mx域名的DNS解析結果均可以確定陳某為適格當事人。陳某惡意注冊baidu.mx域名,該域名與第5916520號“baidu”商標構成相同,與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構成近似,且涉案域名使用領域與涉案二商標核準使用服務類別相同,足以導致互聯網相關公眾對二者產生混淆,已侵害了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的商標權。
同時陳某在baidu.mx域名基礎上搭建以“簡單搜索”“簡搜”作為網站名稱,先后以相關三個圖標為首頁標識,并以相關圖表為搜索結果頁的主要標識向用戶提供搜索服務的搜索網站的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
法官提醒:
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加強。在商業互聯網的時代,域名是互聯網中商業主體識別或身份標識的關鍵。商標侵權人往往通過復制、摹仿、翻譯、音譯他人的馳名商標,或者通過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文字、數字、字母等近似內容作為其域名并進行注冊使用,該行為既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互聯網空間,不利于商業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對此類案件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可以有效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日期:2021-2-4 15:16: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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