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2-7 12:49:09 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南陽中院終審宣判一起勞動者損害責任糾紛案
員工在無任何安全保障的情況下,被公司現場負責人指派為顧客示范表演空翻動作,在落地時不慎摔傷,導致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及員工所在的公司均拒絕賠償,究竟誰該為員工負責賠償呢?2月2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后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員工所在公司賠償員工各項損失1317714.16元,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20516元的終審判決。
現年20歲的韓某恒經人介紹于2019年1月22日進入傲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翔公司)所經營的袋鼠蹦吧運動公園工作,從事安全員一職。2019年3月1日下午14時30分許,韓某恒在工作時間應公司現場負責人的要求為顧客示范表演空翻動作,在落地時不慎摔傷,后被送至南陽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C5椎體骨折伴滑脫;C3-7水平脊髓重度挫傷伴高位截癱;右下肢動脈缺血。2019年7月18日,韓某恒從南陽市中心醫院出院,轉入鄧州市中心醫院繼續治療。經鑒定,韓某恒因本次外傷致殘,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傲翔公司在韓某恒傷后主動為其墊付治療費用196100元。另外,傲翔公司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和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富德財險)分別投有公眾責任保險,本次事故均在保險期內。人壽財險提供的保單中約定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8萬元,醫療費用2萬元,免賠額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5%,以高者為準;富德財險送達的保單中約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26萬元,每人受傷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4萬元,醫療費用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0元或者核定損失的10%,以高者為準。
在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韓某恒于2020年6月28日將傲翔公司及兩家保險公司訴至鄧州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50萬元。
2020年9月20日,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韓某恒在雇傭勞動中受到傷害,雇主傲翔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人壽財險、富德財險均辯稱其格式條款中約定,公眾責任險不適用于雇員且向投保人作了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由于本案受害人是因其在參與游玩蹦床空翻時受到傷害,此時的雇員身份已轉化為“公眾”。而且兩保險公司均不能證明其將格式條款向投保人傲翔公司送達并作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兩保險公司均應承擔理賠責任。兩保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就免賠率(額)條款向投保人作特別提示與說明,故免賠及用藥清單等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本案系受害人韓某恒依據侵權責任法提起的訴訟,傲翔公司與人壽財險的仲裁條款無法對韓某恒產生拘束力。所以,人壽財險與富德財險均應承擔保險責任。由于韓某恒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職責為安全管理員,在其工作期間未充分盡到保護自身安全的責任,做了不屬于自己職責的工作,且對其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了錯誤判斷,故其也有過失責任,應承擔20%為宜。
一審判決后,傲翔公司與兩保險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訴。
傲翔公司稱,韓某恒作為公司的安全員,對空翻動作的危險性有明確的認知,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擅離崗位,違反規定玩耍造成事故,應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較大責任。
人壽財險稱,韓某恒作為傲翔公司的職員,不屬于公眾責任險的承保范圍,人壽財險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傲翔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簽章確認并繳納保險費用,且一審中投保單已被各方認可,人壽財險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保單中針對保險限額、絕對免賠額作出明確約定,一審未予確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人壽財險不承擔責任。富德財險則認為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南陽中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韓某恒在事發時身份已轉化為第三者,而判令兩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錯誤,應予以糾正。
縱觀事故的發生,韓某恒并無重大過錯,一審認定由傲翔公司承擔80%的責任,韓某恒自擔20%的責任適當,應當予以維持。傲翔公司關于韓某恒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或較大責任的上訴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韓某恒主張的損失費用,符合韓某恒的傷情實際,應當予以維持。在一審判決認定韓某恒各項損失數額的基礎上,南陽中院確認其損失合計為1390767.7元,扣除已支付的196100元,傲翔公司還應賠償韓某恒970514.16元,總計賠償1317714.16元。
綜上所述,富德財險、人壽財險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傲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保險責任承擔的認定不當,應予糾正。南陽中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傲翔公司賠償韓某恒各項損失1317714.16元。
(曾慶朝)
■法官說法■
關于兩個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公眾責任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責任保險(A)條款第三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地點范圍內,合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任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傭人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包括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財產的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公眾責任險所賠償的是被保險人在經營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里的第三者應當是指參與和接受被保險人經營活動服務的社會公眾,而不應包括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本案中,韓某恒為傲翔公司的員工,其在受公司指派為顧客示范表演空翻動作中受到意外傷害,其身份自始至終都是該公司的員工,其行為屬于傲翔公司的經營活動,并不存在脫離于員工身份成為傲翔公司經營業務受眾的情形,不能認定其屬于公眾責任險約定的第三者,故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而且保險條款在責任免除部分也明確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雇傭人員的人身傷亡,故人壽財險和富德財險不應在公眾責任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的責任承擔問題,韓某恒受傲翔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指派為顧客進行示范性表演,傲翔公司稱韓某恒是擅離職守、違反公司規定玩耍缺乏依據,法院不予認定。韓某恒為傲翔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受公司指派為顧客進行空翻表演中,因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發生本案安全事故,造成韓某恒受到意外傷害,傲翔公司作為雇主應對韓某恒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1-2-7 12:49:0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