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2-26 7:36:03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通訊員 殷亨蘭 謝彩金
帶孩子、買菜、燒飯、做衛生等等,我們統稱為“家務活兒”,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職太太,包攬了所有家務活兒。不過,時間一長,難免會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判決一離婚案件的被告獲得家務勞動補償2萬元。
張某與妻子王某經人介紹于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婚后育有二女孩,孩子出生后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糾紛。2018年9月王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后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請求。2020年6月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家事法官及調解員調解后撤訴,期間張某為討好妻子王某,為其購買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1個,但雙方并未和好,自此雙方開始分居。
2021年2月2日張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二女孩由原告撫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價值9450元金手鐲1個。
王某同意張某的離婚意見,但要求兩個孩子由其撫養,原告承擔次女的撫養費,金手鐲屬于贈予財產,不同意返還。婚后雙方跟張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共同購置了家庭財產,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因婚后張某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為家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所以要求張某給付150000元的家務補償。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矛盾,導致夫妻關系漸漸惡化。雙方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其夫妻關系仍未能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三年,應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原、被告離婚。根據征求兩個孩子本人意見,均表示愿意跟隨張某,應當尊重二個女孩本人的真實意愿,確定二個女孩由張某直接撫養,王某給付撫養費并享有探望權。財產分割問題,因本案原被告婚后與原告父母親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可另行解決。張要求被告王某返還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1個問題,因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被告購買的,屬于贈予,不予返還。
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萬元的家務補償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夫妻共同生活達十余年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經濟能力,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萬元的家務補償。
法官說法
家務干得多,離婚時還能“多勞多得”嗎?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已經廢止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作為前提條件,但現實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個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因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有什么新規解決這個問題?家庭主婦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樣,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將會被大大“激活”,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在法律層面得到更為廣泛地承認和尊重,從而使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護了在家務勞動中承擔全部或主要義務的女性,對全職太太來說是一種福音。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夫妻共同生活達十余年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經濟能力,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萬元的家務補償。對于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因王女士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護王女士合法的權益,故現王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于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于王女士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2萬元。
民法典實施后,無論何種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當然,民法典第1088條關照的不只是全職太太,同時也照顧“家庭主夫”們。
也就是說“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不是女人專利,而是會讓那些為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都得到應有的救濟,值得每個家庭關注!
日期:2021-2-26 7:36:0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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