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16 9:36:0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鹿萱)購買二手車雖然經濟實惠,卻存在一定的風險。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買賣合同案,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鄭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權,不僅要退還購車款,還要賠償損失。
2019年8月開始,鄭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大量車輛出售信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聯系鄭某,雙方通過微信協商購買一輛價格在11萬-12萬之間、車況良好的二手車,薛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
過了兩日,鄭某通過微信聯絡薛先生已經找到車源,并保證車輛無碰撞,發動機變速箱無大修,無泡水無火燒等,車輛公里數3.2萬公里。雙方在微信中約定車款11.6萬元,而后,薛先生陸續支付車款。
同年5月12日,鄭某將車輛過戶到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領取了新車牌,辦投保車險。
一切手續都辦好了,交付車輛時,薛先生發現了“異樣”: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他發現這輛二手車曾于2020年3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定損為全損車,維修費6.78萬元。實際行駛公里數在2020年1月15日就達到了8.4萬余公里。
花了十幾萬,買了輛“事故車”,里程數還被修改了!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將鄭某起訴到法院,不僅要求“退一賠三”,還要求賠償保險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鄭某作為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應如實告知消費者交易的標的物的真實情況。
由于其非原車主,在案證據難以證明鄭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難以認定其構成欺詐,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三倍賠償購車款的請求。
雖然不構成欺詐,但鄭某未履行二手車經營者相應的如實告知標的物真實情況的義務,導致薛先生主觀上對車輛的性能產生了錯誤認識,對車輛狀況產生了重大誤解,從而作出了以11.6萬元價格購買車輛的決斷,構成重大誤解,侵害了薛先生對涉案車輛品質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鑒于薛先生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動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被告鄭某需賠償。
綜上,鹿城法院一審判決鄭某返還薛先生購車款11.6萬元,賠償手續費損失、公證費損失、經濟損失合計15.3萬余元。
據了解,2020年,鹿城法院受理了11起因二手車買賣引發的糾紛。法官提醒,消費者買二手車應盡量選擇大型車商,在選購二手車時,要查驗車況、維修記錄、里程數是否被修改、重要配件是否被更換,及能否正常使用。
日期:2021-3-16 9:36: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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