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孫某某本來剩一天時間就將宣告解除社區矯正,卻因購買并吸食毒品被檢察機關建議依法收監。3月1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檢察院收到刑事裁定書,孫某某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26日,孫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社區矯正期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在社區矯正期間,孫某某因違反有關規定,曾被給予警告處理并列為重點矯正對象。
2020年12月25日,孫某某社區矯正期滿,應宣告解除矯正,誰知當日孫某某卻遲遲沒有出現。經查看監控發現,其監控軌跡于12月24日突然消失,電話也無人接聽。
多部門隨即啟動應急預案,通過調查取證發現,孫某某跨區域為他人購買毒品并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24日被信陽市公安機關抓獲,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由于孫某某已觸犯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為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魏都區檢察院提出將其收監執行的檢察意見。最終,孫某某被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辦案檢察官介紹,孫某某有一個幸福溫馨的家庭,還有一天就要解除社區矯正,回歸正常社會生活,但他卻因再次違法辜負了家人的期盼,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社區矯正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關懷,每一個社區矯正人員都應該倍加珍惜,在社區矯正期間遵紀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否則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