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5-27 14:06:57 人民法院報
張女士晚上在小區內部道路慢跑,與正在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相遇,王女士見到欲收回狗繩,雙方避讓不及導致張女士被狗繩絆倒受傷。張女士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手機維修費共計4646.8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原告張女士訴稱,事發當晚九點左右,張女士在居住的小區內沿社區道路順行慢跑,行至小區西門附近時,王女士牽狗逆向跑過來,此時天已黑,王女士在發現張女士后,將狗繩抬高欲將狗牽回,張女士躲閃不及,被抬高的狗繩直接絆倒在道路中央。第二天,因右腿疼痛未減輕,張女士自行去醫院檢查,并去維修了摔壞的手機。事后通知王女士,王女士拒絕承擔責任,也拒絕調解,故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被告王女士辯稱,其遛狗時遇到張女士,想要收回狗繩,但是張女士速度太快所以摔倒。張女士摔倒后,其立刻報警。民警來后,張女士確實腿有擦傷,但是張女士自己檢查說沒有骨折,并拒絕了去醫院。后來其幾次聯系張女士,張女士仍然沒有同意去醫院。事發時張女士跑步的小區路燈較暗,自身也有重大過失。故僅同意賠償張女士醫藥費,其余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的責任如何劃分。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可見,養犬人在攜犬外出時,對行人有合理的避讓義務。該義務旨在規范養犬人或管理人對犬只采取恰當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維持犬只所處環境的安全性和適宜性,保障行人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危險。本案中,王女士在小區內遛狗慢跑時,雖對犬只使用了束犬鏈,并由其本人牽領,但考慮到事發地點為小區內行人可通行的道路,事發時間為夏季夜晚,且為通行人員較多的時段,故王女士應當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有效防止犬只或束犬鏈對他人造成影響。事發時,王女士未及時采取避讓措施,導致張女士絆在束犬鏈上摔倒受傷,王女士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張女士作為成年人,在小區內夜跑時亦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留心觀察周圍環境,故張女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王女士的責任。綜上,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行承擔20%的責任。
關于張女士的損失金額,張女士主張的醫療費及手機維修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張女士主張的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經核實,張女士的損失為:醫療費105.8元,手機維修費2169元。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張女士醫療費84.64元、手機維修費1735.2元,以上共計1819.84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是犬繩將人絆倒導致受傷,并非是動物致人損害,因此,并不適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中第九章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而是適用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攜犬人對攜犬行為可能產生的相應后果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行人通行的路段,攜犬人應注意避讓行人。攜犬人如未能及時合理避讓造成損害結果的,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被侵權人張女士在小區內夜跑時也應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警惕周圍環境,及時避讓危險。張女士未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被犬繩絆倒,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王女士的責任。
在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判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的基本規則是比較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的過錯大小。通常采取的標準是:(1)根據行為危險性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來判斷過錯的大小,行為危險性越大、回避危險能力越強,則過錯越大;(2)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判斷過錯的大小,行為人未盡到注意義務的程度越大則過錯越大。同時,對于侵權人和被侵權人的過錯衡量標準存在一定的區別,對于被侵權人應采取較低標準或主觀標準衡量其過錯程度。本案中,根據上述標準判斷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日期:2021-5-27 14:06:5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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