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22 16:22:59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黃琴)近幾年,隨著網絡預約車輛服務平臺的興起,網約車、順風車也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展,很多人都以家庭自用汽車做起了網約車、順風車服務。但在從事網約車、順風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往往會以該行為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改變了車輛屬性,而拒賠商業險。那么,商業險到底該不該賠?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2019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黃某接到順風車訂單,從南通市海門區載客到南通市區后,又接到順風車訂單載客至如東某公司,車輛行駛至機場大道通州區興東街道某地段時,與陸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陸某受傷并于當日死亡。為損失賠償問題,陸某的兩個女兒訴至通州法院,要求黃某及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36萬余元。
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抗辯稱,黃某系海門人,其注冊登記的是順風車,在事故當日將乘客送至南通市區后,應當返回海門,但其卻又承接了去如東的順風車訂單,已經偏離了順風車行駛的合理路線,此時其載客行為應當屬于營運性質,改變了機動車行駛證中登記的非營運屬性,根據商業險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且導致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據此可免除其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黃某則認為,其在平臺注冊順風車從事運輸服務,并非專門從事汽車載客等營運活動,事故當月的24天時間內,其共完成順風車訂單44單,日平均不足2單,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也未顯著增加汽車使用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主張拒賠商業險。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順風車也稱拼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以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油費、過路費等)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黃某以自有汽車在平臺登記注冊為順風車,并根據登記信息對外從事載客服務。其收取的費用僅是由平臺核定分攤的出行成本,不能認定其行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根據黃某的接單頻次,即使當天承接了去如東而非返回海門的順風車訂單,亦無法認定其從事順風車顯著增加了車輛使用風險。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8萬余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合乘行為未增加車輛危險程度
順風車不同于網約車,網約車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網約車具有營運車輛的性質,其危險程度明顯大于非營運車輛,依法應辦理相應的運輸許可證。如以家庭自用汽車長期從事網約車,則應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如怠于履行,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依商業險合同約定主張免賠。而順風車的性質依然是家庭自用,只是基于免費互助或分攤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且合乘行為也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并不會因此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商業險。
日期:2021-6-22 16:22:5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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