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25 9:51:20 人民法院報
成年子女與父母鬧矛盾后,簽訂了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協議約定子女對父母生不養、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訴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近日,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贍養糾紛,對子女提出的“父母已協議免除了自己的贍養義務”的辯解理由未采納,依法判決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現年均已八十多歲的鄧大爺、張大媽夫婦共生育三個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8月22日,次子鄧老二與鄧大爺、張大媽發生糾紛,雙方簽訂了“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不要求鄧老二贍養”的協議。近年來,鄧大爺、張大媽一直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倆生活捉襟見肘。為此,原告鄧大爺、張大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鄧老二每月給付兩原告生活費600元;兩原告產生的醫療費,按政策報銷以外的,由鄧老二承擔三分之一的部分。被告鄧老二辯稱,其與兩原告自愿簽訂了免除贍養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故請求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不以對方的付出為前提,而是基于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贍養父母是子女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任意放棄,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隨意免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除收養關系外不能解除。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據以抗辯的免除贍養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德以及倫理道德,損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協議,因此作為子女的被告,仍然具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
日期:2021-6-25 9:51: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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