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8 15:09:1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劉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某銀行未能告知保證人案涉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且保證人僅在新貸中提供擔保,在舊貸中并未提供擔保,法院依法判令保證人王某、李某無須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6年5月30日,某銀行與何某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35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同日,某銀行與保證人王某、李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2016年度《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擔保人愿意向某銀行提高保證擔保。
上述合同簽訂后,某銀行按約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告何某本人發放貸款135萬元,但何某未能按期還款,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何某拖欠借款本金135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復利)555900.99元。為此,某銀行訴至法院。另查明,案涉2016年度《個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之用途為返還2015年度《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而該2015年度借款中,王某、李某并非保證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和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某銀行未提交證據證明保證人王某、李某知曉案涉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李某在新貸和舊貸系同一保證人,故原告某銀行訴請被告王某、李某承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某銀行對擔保人王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面對經濟下行的壓力,金融機構為消滅逾期貸款,普遍采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以貸出的新款項清償舊貸”的形式,進行清收。然而,由于銀行風險控制意識不足,往往怠于告知保證人“借新還舊”的借款用途,或者原保證人因未能重新簽訂協議而免除保證責任,從而使銀行面臨敗訴的法律后果。為此,作為銀行一方,通過“借新還舊”轉化不良貸款,使資金順利回籠時,應當對相關法律風險予以充分重視,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做好貸款保障,避免由于操作上的不當或疏忽導致脫保,增加“借新還舊”貸款風險,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具體做法為:1、簽訂“借新還舊”協議之前,書面通知保證人,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再行簽訂“借新還舊”協議。2、在案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均明確“借新還舊”的實際用途,并加粗字體,由保證人簽名確認,實行面簽制度,做好音視頻留存工作。3、可以要求原保證人對新貸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日期:2021-7-8 15:09: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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