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26 9:36:20 人民法院報
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循誠信原則,若試圖耍小聰明提供偽證妨礙法院審理案件,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日前,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審理過程中,認定原告鐘某在訴訟中明知協議復印件證據存在偽造、變造情形而向法院提交,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對鐘某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原告鐘某訴稱其與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多年前因從事建筑鋼材生意結識。2015年1月,廖某文、廖某平向鐘某租用鋼管一批,并簽訂了書面合同,但在未經鐘某同意的情況下售賣了該批鋼管。雙方經協商并形成結算書面協議書,因二人未按協議給付款項,2021年1月12日,鐘某向增城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償還因租賃其鋼材欠付的款項。
立案時,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其作為甲方與廣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鋼管及配件協議復印件作為證據,該協議復印件第5條約定處的打印文字“交清遠仲裁委員會在東莞處理”被劃掉,下面手寫“甲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法院據此認定有管轄權,遂立案受理。
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廖某文、廖某平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被告在答辯期卻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雙方合同約定“發生爭議時,應先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清遠仲裁委員會東莞中心處理”,因此,本案應由仲裁管轄。被告稱,鐘某在起訴時提交的協議中將“清遠仲裁委員會在東莞處理”修改為手寫的“甲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系鐘某自行修改,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經查發現,鐘某提交的證據原件與立案時提交的復印件存在不一致。鐘某稱是其委托的自稱是“律師”的代理人告知其修改后可以在增城區法院訴訟。為了節省成本、方便訴訟,鐘某將復印件交給該代理人,其后鐘某明知該協議復印件經過偽造變造,仍向法院提交。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合同已經明確約定發生糾紛時應向清遠仲裁委員會東莞中心申請仲裁,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鐘某惡意偽造、變造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嚴重干擾和妨礙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司法處罰決定。
鐘某不服該決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廣州中院經復議后,依法駁回鐘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增城區法院的處罰決定。
日期:2021-8-26 9:36: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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