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10 15:41:53 人民法院報
高價委托運輸代理公司從國外進口兩批設備,卻在入關查驗時被發現單貨不符,導致設備被退回,不得不重新運送。一來一回不僅相應的花費打了水漂,還被海關開出罰單。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通過對廣泛適用于國際航運領域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蒙特利爾公約)中的條款進行體系解釋,判決由航空公司承擔相關經濟損失。被告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6年10月,某汽車部件公司從國外進口兩批共12臺生產設備。其中,10臺舊設備,2臺新設備。某國際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受托方,負責該兩批設備從法國空運往中國的運輸代理服務。當天,該運輸公司與注冊于俄羅斯的某航空公司簽訂空運單,約定由航空公司將設備由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運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按計劃,貨物運抵上海后,其中10臺舊設備會被運至蘇州申報進口,2臺新設備則在上海申報進口。
然而,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在查驗設備時,發現兩批貨物發生了混淆。本應該發往上海的2臺新設備發到了蘇州,而應發往蘇州的2臺舊設備則被發到了上海。由于貨物進口程序要求非常嚴格,因此,這一失誤直接導致2臺舊設備經商檢鑒定后被退運回法國,并不得不在法國再次接受商檢預檢重新運送。
2018年7月,因前述情況影響了海關監管秩序,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向某汽車部件公司開出1萬元罰單。至此,該公司共遭受損失10萬余元。后經與運輸公司協商,確定由運輸公司向其一次性賠償7.8萬余元。
2018年9月,運輸公司基于與航空公司簽訂的空運單,向航空公司發送郵件提起索賠,協商無果后,又于2019年10月8日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承擔其向案外人支付的賠償金7.8萬余元及利息。
航空公司則認為,運輸公司起訴時,已超過蒙特利爾公約(1999年版)所規定的兩年期間。運輸公司主張的訴訟標的,系其向案外人支付的和解款項,是其自愿行為。此外,粘貼標簽并非航空公司的合同義務,運輸公司在未對貨物進行有效驗收情況下就向海關申報,相關責任應自行承擔。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出了國際公約對期間的規定。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同時,該公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故本案關于期間的計算方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
本案中,通過對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體系解釋,法院認為該條中的“期間”概念,屬于訴訟時效,而非航空公司所主張的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我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相關法律規定。運輸公司曾于2018年9月向航空公司主張權利,符合訴訟時效中斷情形,至其起訴主張權利時,并未超出公約所規定的兩年期間,其訴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同時,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涉案設備的錯誤貼標行為,發生于航空公司的掌管期間,符合蒙特利爾公約所規定的“航空運輸期間”。除明確約定外,應視為涉案設備在航空運輸期間的服務主體為航空公司。因此,其應對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支持了運輸公司的訴請,判決航空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7.8萬余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郭巍表示,蒙特利爾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適用最廣泛的國際公約,在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實踐中發揮著基礎作用。自我國批準加入該公約以后,審判實踐中與之有關的糾紛不斷增長。本案的審理為適用國際公約、運用國際通行規則處理糾紛,積累了實踐經驗。
上海法學會國際法學會會長、復旦大學上海自貿區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龔柏華認為,本案的關鍵是如何理解公約第三十五條的“期間”概念,即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審理中,合議庭根據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正確認定第三十五條的“期間”為“訴訟時效”,并根據公約規定,適用國內法處理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主張,體現了法院將涉外法治與國內法治有機結合的審判業務能力。
日期:2021-9-10 15:41:5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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