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6 10:12:55 人民法院報
在遺贈中,受遺贈人未通過書面、口頭的方式表示接受遺贈,能否通過其他方式推定其已接受遺贈?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涉及接受遺贈的表示方式的糾紛。
馬某與朱某于1985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喪偶再婚。馬某與前妻育有一子馬乙,朱某與前夫有一子楊甲,一女楊乙。馬某與朱某再婚時,兩人的三個子女均已成年。兩位老人有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馬某名下。后馬某、朱某及朱某的女兒楊乙相繼去世。
二老去世后,各方對上述房產分配問題發生糾紛。馬乙與妻子毛某提起訴訟主張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楊甲及楊乙的丈夫楚某和兒子小楚均主張房屋折價款。各方均認可該訴爭房屋現市場價值為100萬元。
馬乙夫婦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003年4月9日馬某所立遺囑、河南省公證處談話記錄兩份、河南省公證處公證書,表示2003年馬某通過公證遺囑自愿將其所享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權益由兒子馬乙、兒媳毛某共同繼承,并有見證人簽字。訴訟中,楚某父子倆稱毛某不是馬某的法定繼承人,其性質屬于遺贈,毛某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后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故遺贈協議無效,無效部分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毛某稱其是以居住行為表示接受遺贈。
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楚某父子的請求。馬乙夫婦不服,提起上訴。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馬某所立遺囑明確表示將訴爭房產其所享有的全部權益由馬乙、毛某夫婦共同繼承。毛某系馬某的兒媳,并非其法定繼承人,馬某將其所享有的訴爭房產權益由毛某繼承的意思表示,系為遺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對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鄭州中院認為,表示的形式,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間接,但要滿足能夠確認接受或放棄遺贈的程度。本案中,馬乙夫婦在兩位老人去世前和去世后一直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生活,本案其他繼承人也未對此提出異議,故該情形可以認定為毛某以實際居住行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
■法官說法■
意思自治原則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繼承法亦將該原則作為其重要的立法理念。而意思自治原則反映在繼承法領域,最集中的體現即是被繼承人可自由處分其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沿襲了繼承法的規定,對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意思表示者,推定為放棄受遺贈。但對于受遺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需要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根據案件情形具體認定。
生活中,受遺贈人一般很少拒絕。為回應民眾需求,更好地維護受遺贈人的利益,在實踐中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時,應結合案情,考慮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方式作出適當的解讀,接受遺贈的表示方式以滿足常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即可。
日期:2022-1-26 10:12: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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