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16 15:47:30 中國法院網
工人的女友在工廠幫工受傷,工廠要擔責嗎?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
近日,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在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蔡山法庭審結。被告某琉璃瓦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黃岡市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一審法院審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被告某琉璃瓦廠在黃梅縣新開鎮經營琉璃瓦生產銷售業務,張某為該廠投資人、廠長。2020年4月18日,該廠雇請本案第三人范某及其同鄉共四人從事夜班壓瓦工作,并與四人簽訂壓機用工協議,為四人投保了意外保險。原告李某系第三人范某女友,在該廠與范某同吃同住。2020年6月17日凌晨1時左右,李某在該廠車間內受傷,范某及張某父親將其送往醫院治療。李某于6月29日出院,共計住院12天,臨床診斷為“多手指完全切斷(左拇指、食指)”。2020年10月16日,經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程度為九級。李某醫療費、護理費、后期治療費、營養費及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損失,共計252192.1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及不利后果的承擔,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原告系在被告車間處務工,故認定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屬于雇傭關系。但原告在被告車間受傷屬實,被告對其所有的車間處于支配、控制地位,未對進出車間及操作壓機的人員進行嚴格管控,未盡到安全管理、生產的監督職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隨意進出具有生產安全風險的場所,對自身可能發生的危險處于放任狀態,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到被告廠區、車間與第三人有關,第三人系操作壓機的熟練工種,知曉危險卻不勸阻原告進出車間,對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認定由被告對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而遭受的損失承擔45%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原告在庭審中放棄追究第三人的責任,故其他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日期:2022-2-16 15:47:3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