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3-14 13:00:2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劉佩婕 廖誠偉 吳春周)近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8年12月,王某與李某協商,欲將其名下一處房產轉讓給李某。雙方協商一致后,李某向王某支付購房訂金20000元,王某向被告李某出具一張收條,載明:“收到李某付購房訂金貳萬元整(20000元)。注:房價為貳拾萬零伍仟元。過戶費用由賣方承擔。面積以房產證為準。”隨后,李某陸續向王某支付了8萬元購房款,王某同意李某搬入案涉房屋。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李某發現房屋的產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存在擴建面積),因而決定不再購買該套房屋,并要求王某退回已付房款。王某同意退款,且表示不追究李某的違約責任,但購房款要等到該房屋出售后再歸還,并承諾李某可免費在案涉房屋居住,李某一直住在該房屋至2019年6月才搬離。之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討購房款,王某以房屋尚未出售為由未歸還。2021年7月,雙方因發生了其他糾紛,王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李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擔違約金并支付其居住在案涉房屋期間的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以當事人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為前提。王某主張李某單方違約,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產權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確實存在較大差距,這與王某沒有及時提供房產證有直接的關系。發現購房產權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后,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王某也同意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系雙方的自愿行為,房屋產權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存在是李某單方違約問題,且雙方對違約責任也未作明確約定,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王某本應及時返還李某購房款,李某搬離房屋。但王某與李某商議待出售房屋后再返還購房款,并答應李某可以繼續居住案涉房屋且不收取房租。在這種情況下,李某繼續居住該房屋,要求支付租金的請求不符合雙方約定。綜上,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日期:2022-3-14 13:00: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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