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7-15 10:44:27 人民法院報
商場天橋頂棚年久失修,雨天時天橋地面積水,顧客行走時摔倒受傷。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商場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判決某商場賠償牛某全部損失3.1萬元。
某商場購物中心二樓架設了一座天橋,因天橋頂棚年久失修,雨天時地面積水嚴重。某天下雨,雨水從頂棚泄下,雖然某商場在天橋通道上放置了接水的水桶和墊子,但通道上依然嚴重積水。顧客牛某經過時不慎跌倒,因地面和扶手濕滑,牛某抓住扶手接連兩次站起后又摔倒受傷,后被送醫治療,花費醫療費1.6萬余元。為此,牛某一紙訴狀將某商場告上法庭。
某商場認為,牛某作為成年人可以預見到下雨會導致地面濕滑,扶手上也存在水漬,在此情形下要求其及時清理水漬不具有可操作性,會加重其安全保障義務,且牛某的醫藥費已經由牛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不應由其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天橋上方設置有遮擋雨水的頂棚,兩邊也設置有玻璃護欄,正常情況下,即使天氣降雨也不會導致地面積水、濕滑等安全隱患。然而事發天橋頂棚因損害漏水導致地面積水較多,容易造成行人滑倒受傷,某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也未及時設置隔離措施、安全警示標志等,導致牛某通行過程中因地面、扶手濕滑幾次摔倒受傷。某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牛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牛某自行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所獲得的保險賠償金,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亦不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吳丹)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經營管理場所安全負責,及時排查、整改場所內的安全隱患,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提醒社會公眾注意安全防范。
法院在衡量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會綜合考量場所內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采取措施對場所內的安全隱患進行了排查并向社會公眾做出了警示,對發生的損害有無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因素。本案中,某商場未能對天橋頂棚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在因頂棚漏雨造成地面積水、扶手濕滑的情況下,也未對相應區域采取禁止通行、設置隔離帶、警示標志等措施,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日期:2022-7-15 10:44: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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