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9-8 9:27:07 揚子晚報網
揚子晚報網9月7日訊(通訊員邰利明 記者萬凌云) 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一段時間后簽訂,且合同期限將前期未簽合同的時間段予以覆蓋的,謂之“倒簽”勞動合同。9月7日,鎮江丹徒法院發布新近審結的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院方介紹,原告劉某于2019年4月入職鎮江一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具體從事設計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資為6000元/月。該公司當時處于籌備階段,5月正式注冊成立。2020年9月,雙方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約定劉某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2020年12月,劉某離職,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66501.35元以及加班工資43034元。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辯稱:雙方已于2020年9月補簽了勞動合同,應當視為劉某放棄了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權利。并且,其加班工資應為2151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公司尚應支付851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每月應發工資為60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增加發放1000元,共計13000元。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發放給劉某的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的工資共計為66501.35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認可劉某在職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一天。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注冊成立后,其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在2020年9月進行了“倒簽”,但“倒簽”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故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應當向劉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計66501.35元(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
至于加班工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注冊成立,劉某的加班工資應當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時起計算,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計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共計19.5個月。
本案中,雙方對加班工資基數事先未作約定,故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劉某工資6000元/月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劉某加班的天數則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原告每月加班2天,加班天數為39天,加班工資應計算為21517元。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每月額外支付原告1000元,共計13000元。
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發放劉某的13000元作為加班工資計算,故尚應支付加班工資8517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雙倍工資的規定,本意是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促使用人單位與員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懲罰不簽訂或不及時簽訂的行為。
倒簽勞動合同往往是用人單位為規避雙倍工資的借口,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事后的倒簽行為,并不能抹殺雙方實際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司法實務中,應當嚴格落實“雙倍工資”制度的立法本意,充分發揮“雙倍工資”制度的威懾力,倒逼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以避免各類風險的出現。
日期:2022-9-8 9:27: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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