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23 9:14:51 人民法院報
2020年5月,對鄭某華與劉某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民事終審判決,判令被告劉某濤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償還原告鄭某華借款本金309萬元。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濤未主動履行,原告鄭某華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劉某濤名下的一處房產,并將160萬元執行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鄭某華。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劉某濤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中信銀行卡、唐河縣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賬戶均有流水,總金額達130萬元。唐河法院隨即將掌握的線索移交至唐河縣公安局。縣公安局受理立案后查實:被執行人劉某濤為隱藏、轉移財產,于2022年3月將其名下的5萬元存入其父親農村信用社賬戶內,并在2022年1月至6月間多次將82398元存入其弟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縣公安局果斷將劉某濤轉移的132398元財產凍結。2022年7月,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劉某濤被唐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濤轉移、隱匿財產,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凍結劉某濤存于其父和其弟名下銀行賬戶內的132398元,劃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鄭某華,用于償還劉某濤欠鄭某華的債務。(楊小甲)
日期:2022-11-23 9:14: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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