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14 13:54:09 人民法院報
某餐飲店經授權使用“紅雨少水”文字商標,但其在線下及線上多處經營場景中卻突出使用“少水”標識。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某餐飲店立即停止侵害“少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
第7113048號“少水”商標于2010年8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3類:自助餐廳;飯店;餐館;快餐館(截止)。注冊人為原告李某,后經續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第35104211號“紅雨少水”商標于2019年8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3類:自助餐廳;餐廳;飯店;快餐館等。注冊人為案外人曾某,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李某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的“少水粉”收錄在某消費點評網站,截至今年6月,其店鋪在該平臺獲得“合川區小吃快餐熱門榜第1名”,店鋪評價累計達1990次,網友評價中包括“合川的旅游名片”“合川最有名氣的小吃之一”“合川老字號,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等。
被告江津區某餐飲店經曾某授權使用“紅雨少水”商標,但在實際使用中,該餐飲店線下的店招、宣傳海報、點菜單及線上店鋪均放大或單獨使用“少水”二字。截至庭審時,該餐飲店將涉案店鋪的線下使用更改為“紅雨特色粉”,線上店鋪仍顯示單獨使用“少水”二字。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店鋪停止侵權,進行賠償,并在當地某報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餐飲店認為“少水”為米粉狀態的量化表述,少水粉的組合系通用名稱,且其前述使用是對被授權商標的正當使用,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上述使用場景中改變了其經授權許可使用的“紅雨少水”商標的顯著特征,即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最終起實質性識別來源作用的是“少水”二字,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識別習慣而言,容易造成混淆與誤認,會認為涉案店鋪與原告的權利商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該使用行為已超過了正當界限。至于該餐飲店辯稱少水粉系通用名稱,無事實依據。故,該餐飲店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另,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與不良影響的范圍一致,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的線上店鋪評價不足百次,其線下店鋪已整改完成,通過停止突出使用“少水”字樣即可消除影響,故對于原告要求刊登聲明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商標專用權應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使用被授權的注冊商標是權利,但使用方式需規范。實務中,存在改變注冊商標本身的顏色或為注冊商標增加彩色背景,或如本案中以單獨或放大的方式突出使用商標中的組成元素等情形,本質上都屬于對商標專用權邊界的變動,如果此變動發揮了強烈的標識效果,達到了改變商標顯著特征的程度,可能會不適當侵入他人商標專用權領域,有“傍名牌”“搭便車”之嫌,從而引發侵權風險。故,商標權利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應當盡量原原本本地使用其權利商標,若需要進行改動,需對改動后的標識進行查詢,確認并合理避讓他人在先商標;如不確定改動后的標識是否侵權,建議予以重新申請注冊,最大限度規避侵權風險。
日期:2022-12-14 13:54: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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