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3 15:41:32 中國法院網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呂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3月,李某與陳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購買協議》,約定將李某坐落于長安鎮某房產出售給陳某,房屋總價款26000元。陳某付清房款后,李某出具了房款已付清證明,并將出賣房屋交付給陳某。
另查明,呂某與陳某于2012年10月已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上述涉案房屋歸呂某所有,陳某有義務協助過戶。離婚后呂某多次要求李某和陳某履行房屋過戶義務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購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該合同原告呂某雖未簽名,但行為發生在原告呂某與陳某婚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對呂某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后,陳某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李某應按約履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房屋所有權移轉需變更登記,李某雖已交付房屋但還應協助呂某、陳某辦理涉案房屋過戶登記。陳某與呂某離婚時約定涉案房屋歸呂某所有,現呂某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致其名下,李某與陳某應予協助。原告的訴訟,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3-1-3 15:41: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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