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7 9:11:0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吳菲菲)買了二手車,到手后發現曾出過事故,賣家是否要賠償?近日,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二手車交易索賠糾紛案。
李某經營了一家貨物運輸服務部,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
2019年1月,李某以該服務部的名義,在某車行購買某品牌二手汽車一輛,車輛價格為267000元。車行向李某承諾該車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發動機質保六個月。李某通過商業貸款方式付清車款,雙方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
2019年3月,李某維修車輛時得知,該車氣囊曾經爆過。經查,該車曾于2015年8月發生過碰撞事故,事故致該車更換零部件42件,包括駕駛員安全氣囊、副駕駛員安全氣囊、車頂窗簾氣囊組件等,維修費用共計78950元。
李某認為車行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車行賠償三倍車款。
法院審理認為,車行對案涉車輛的相關狀況未盡到全面核查、檢測義務,也未告知李某車輛可能存在的隱患及無法核查的事實,故車行構成違約,應當賠償李某損失。但案涉車輛的買方為李某經營的運輸服務部,屬于個體工商戶,其設立的目的是生產經營,并非生活消費需要,故李某貨物運輸服務部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無法適用懲罰性三倍賠償。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車行賠償李某運輸服務部損失130000元。
法官說法
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經營者應在出售前,對二手汽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是否存在缺陷等重要信息,進行全面核查、檢測,并將核查、檢測的準確結果告知消費者。二手汽車的行駛里程、維修等情況無法核查清楚,應當將無法核查的事實及可能存在的隱患,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本案中,雖然買受人的主體身份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但車行的行為仍然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判決涉及到消費者主體身份的判斷標準、欺詐行為三倍賠償的適用范圍以及經營者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認定,對于規范二手車交易、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參考意義。
日期:2023-3-17 9:11: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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