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22 14:47:16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馬營慧 梁曉靜)在短視頻風靡的互聯網時代,網絡主播成為了很多年輕人選擇的就業方向。網絡主播為了發展事業,往往會與經紀公司簽訂演藝經濟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單方解除合同時責任承擔方式,網絡主播違約時,演藝經紀公司會以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成就為由,申請解除合同,并要求主播支付高額的違約金。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娛樂服務合同案。
某文化傳媒公司與丁某在2021年簽訂了《獨家藝人經濟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某文化傳媒公司(甲方),丁某(乙方)經充分溝通,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乙方獨家的經濟公司,獨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藝事業的經紀權。雙方約定了合約期和直播要求。乙方保證在合約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與甲方提供的娛樂業務相競爭的網絡平臺,從事互聯網演藝活動,如有違約,違約方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后,被告累計直播時長兩個月,后又在某直播平臺注冊新賬號并進行了直播。原告以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將被告訴至新密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培訓費、違約金以及損失共計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獨家藝人經濟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某直播平臺注冊新賬號,并進行了直播后,不按約履行自己的直播義務,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獨家藝人經濟合作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違約損失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該損失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鑒于雙方的過錯程度、日常收益、預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5000元。
日期:2023-3-22 14:47:1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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