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6 15:29:23 中國法院網
張女士是紅科公司員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外公司天遠公司工作,其自天遠公司離職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職紅科公司,2022年12月31日從紅科公司離職。在職期間張女士欲請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職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無效,只有工作滿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張女士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紅科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4045.97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紅科公司支付張女士上述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045.97元。
張女士訴稱,入職紅科公司之前,其已連續工作滿一年。自入職紅科公司之日起,其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但經多次要求與解釋,紅科公司均只承認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拒絕安排其享受年休假,侵犯其帶薪休假的權益。
紅科公司辯稱,按照公司規章制度中“年假”一章的規定,員工入職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且該規章制度在入職時已經告知張女士,張女士并未提出質疑。張女士2021年10月15日入職其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4日期間工作尚不滿一年,故該期間無權在其公司享受年休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張女士提交的社保繳費信息、勞動合同、個稅繳費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在入職紅科公司前已連續工作滿一年,故自其入職紅科公司之日起,每年應當享受5天的年休假。紅科公司主張張女士入職其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但排除勞動者年休假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規定應屬無效,對勞動者不產生拘束力,對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紅科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因年休假權益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逐步增多。部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并不知悉,或存在認識誤區,法官針對勞資雙方普遍關心的帶薪年休假問題進行講解,呼吁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益。
一、在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能用來累計工作年限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年休假中關于工作年限的計算,法律法規沒有限定必須為同一家單位,也即員工在同一或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二、職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數如何確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見,依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年休假的天數亦不同。
實踐中需注意的是,證明自身在其他單位工作年限的舉證責任,在于勞動者一方。勞動者通常可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個稅繳納證明、住房公積金記錄、勞動合同、檔案記載材料等證據,以證明自身的工作年限,進而核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數。
三、職工未休年假工資如何核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通常情況下,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當年度在職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時間,折算在職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天數,前述300%的核算結果中,若用人單位在相應期間已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則還應支付剩余200%。
法官在此提示,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等,排除勞動者休息休假或獲得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權利,如未安排勞動者休年假,則應依法核算應休年假的天數,并足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文中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名稱均為化名)
日期:2023-5-6 15:29: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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