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8 15:11:01 中國法院網
彩禮作為中國自古以來的婚姻習俗之一,如果離婚已經成為定局,與其為彩禮爭得面紅耳赤,不如各退一步,海闊天空。近日,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被告當庭向原告退還3萬彩禮及“三金”。
原告陳先生與被告李女士于2020年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3月1日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而發生爭吵。結婚僅半年,陳先生便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2023年5月,陳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李女士退還全部彩禮及“三金”。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就彩禮返還問題,雙方寸步不讓。
承辦法官耐心聽取了雙方對彩禮返還的意見,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采取“背對背”調解的方式,針對原被告雙方不同心理,找準切入點,分別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李女士當庭向陳先生退還3萬元彩禮及婚前購買的“三金”,雙方的糾紛得以徹底解決。
法官說法
彩禮,是一種民間習俗、當地習慣做法。近年來,在離婚案件中因彩禮糾紛導致的問題層出不窮。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
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是可能已經為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
故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日期:2023-6-8 15:11: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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