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21 10:57:25 人民法院報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判決對惡意追趕截停他人車輛發生損壞的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5月12日,馬某在駕駛車輛時遇到同向行駛的邵某違規變道,二人發生口角。后馬某報警,接警人員讓馬某記住對方的車牌號等候處理。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往派出所未果。于是,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追趕截停邵某車輛。當邵某在路口調頭時,馬某欲駕車擋在邵某車前,但因操作不當、路面濕滑等原因,馬某所駕車右前部與邵某所駕車左前部碰撞,兩車損壞,共造成財產損失15萬余元。經交警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其所駕駛車輛為南通某宇公司所有。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7萬余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同時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后某宇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022年6月,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書》,其中載明,當事人在明知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攔截的危險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保險責任。且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為保險除外責任,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某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支付財產損失保險理賠款15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確認馬某與邵某在2022年5月12日發生糾紛時,雖然事出同方向行使的邵某忽然違規變道,但當時二人車輛并未發生碰撞。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對在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變更車道和追趕截停所蘊藏的潛在風險,應有明確的預知。根據事故當時兩車的行車軌跡及雙方的相對車速和濕滑路況,馬某應當知道其攔截行為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兩車碰撞的結果,但主觀上仍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故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某宇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理賠責任。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條款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對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的責任范圍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范圍為意外事故。因此,認定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事故,是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該保險條款對意外事故的釋義為“被保險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故構成意外事故應具備“不可預料”和“無法控制”的特點,不可預料是指事件應當是意料之外,超出預想范疇;無法控制是指非人力所能控制,如事故是人力可控或受人力控制造成,則不構成意外事故。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結合本案交通事故,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馬某陳述,馬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在車流、人流較多的下班高峰以及雨天路滑狀況下,一路追逐攔截他人車輛。馬某本應預見到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但仍將保險標的物即車輛置于不必要的危險狀態下,造成事故的原因與馬某的追逐攔截行為直接相關,故涉案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預料”及“無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無須就此承擔保險責任,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崔文靜 古 林)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亦即保險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公序良俗,保險人不能為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提供補償和保障,否則不利于弘揚遵紀守法的良好社會風尚。
本案中,馬某在車輛未發生碰撞的情形下,因雙方口角糾紛而心生不滿,隨即在公共道路上追趕攔停他人車輛并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其行為具有相應的違法性和危險性,違反了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若對其行為給予保險保障,有違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駕駛需冷靜,莫開“斗氣車”。凡事須依法而行,切勿以暴制暴,莫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惡意別車、追逐競駛均屬于“拿生命開玩笑”的危險駕駛行為,不僅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而且由此造成的損失亦需由自己買單,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日期:2023-6-21 10:57: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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