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8 13:54:19 中國法院網
周某與張某婚后共生育三子,其中次子邱某于1985年12月出生,同年年底周某、張某將邱某送養給邱某1和李某。此后,邱某1、李某與邱某以父母子女的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關系進行戶籍登記。
2013年,周某、張某因其他子女去世,遂與邱某取得聯系。邱某知曉周某、張某的其他子女均過世后,便同意與周某、張某“認親”。
2014年至2019年期間,周某、張某與邱某就其婚戀、購房、裝修等事宜多次交流,并陸續向邱某提供款項50萬元,該款項經生效判決認定由邱某向張某償還。之后雙方因觀念、瑣事常發生糾紛,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邱某支付贍養費。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收養關系具有解銷效力,即在收養關系未解除前,生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不能恢復法定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邱某無法定或約定贍養周某的義務,遂判決駁回周某、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本案中,邱某1、李某與邱某收養關系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且雙方以父母子女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邱某與生父母周某、張某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解除收養關系須養父母與養子女對此達成一致協議,或經法院判決,周某、張某與邱某的“認親”行為,顯然不具有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不能基于該行為自動恢復法定的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該“認親”行為亦不意味著周某、張某與邱某自愿達成以贍養為內容的權利義務明確的合同關系,故邱某無法定或約定贍養周某的義務,周某請求邱某支付贍養費的意見,不能成立。
日期:2023-8-8 13:54: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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