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0-24 11:15:13 中國法院網
現如今網購已經成為當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大到家電器材,小到食品日化,皆可“網購”。但不是每個消費者都能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稍不留神就可能買到“三無產品”。而“假一賠十”,是網購時最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之一了,那么,當我們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時,能否以“假一賠十”標準來賠付呢?來看看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決。
韋某(化名)在某購物平臺上開設網店出售化妝品,且在網店首頁承諾“假一賠十”;2023年1月,張某(化名)在韋某開設的網店下單購買三套名為“某祛斑五件套裝”的產品,支付貨款375元。貨到簽收當晚,張某又在該店下單購買了十五套名為“某花祛斑美白霜”的產品,并支付貨款918元。兩次貨款共計1233元。
收貨后,為驗證該產品是否為正品,張某通過相關網站查詢發現: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廠家“廣州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且產品外包裝上的批號也查詢不到。
張某立即向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舉報投訴,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立案查實后,對韋某進行了警告、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等處罰。韋某也將兩次所收到所有貨款1233元向張某如數奉還,但張某堅持認為,韋某利用“假一賠十”為噱頭來吸引消費,進而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因此,韋某理應依承諾按此次消費金額的10倍(即12330元)來進行賠償,將韋某訴至大化法院。
大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韋某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中達成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張某第一次購買三件涉訴產品,屬于正常消費行為,因被告韋某未能交付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法釋[2022]8號)第十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請求被告依承諾按此次消費金額的10倍賠償原告(即375X10=375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第二次購買十五套涉訴產品的行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的范疇,對原告以價款 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之規定,
大化法院判決:被告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3750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日期:2023-10-24 11:15:13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