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13 13:27:2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 鑒定意見參考了非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提供的咨詢意見,還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訴爭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20年3月26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中與吳某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并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十級傷殘鑒定意見。經查,李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吳某將李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付其各項損失合計92879.2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吳某提交的鑒定意見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委托安徽某鑒定中心,該中心對案涉的專門性問題向合肥某法醫鑒定咨詢公司進行咨詢,并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吳某不構成傷殘等級。該鑒定意見的資料摘要中包含合肥某法醫鑒定咨詢公司出具的影像學會診單,吳某對該份鑒定意見持有異議,認為該會診單非法院委托鑒定,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并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出庭。庭審中,法院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就吳某的異議問題進行了解答。
宣州法院在向宣城市某醫院報告醫生、審核醫生核實診斷意見后,根據上述鑒定人員出庭意見,結合案涉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對某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認為吳某的傷情不構成傷殘。經核定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吳某各項損失35632.53元,并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鑒定意見雖參考了合肥某法醫鑒定咨詢公司的會診單結果,但該會診單只是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時在某專業領域方面的參考,最終的鑒定意見是經兩名鑒定人員綜合所有鑒定材料所作,吳某關于該會診單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主張不能成立。因安徽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并不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相關情形,故一審法院將該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正確。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3-11-13 13:27: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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