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15 13:13:26 人民法院報
合作伙伴之間相互轉賬沒有借款協議或借條,也未備注用途或附情況說明,一方主張系借貸,另一方主張系處理合伙事務轉賬,能否認定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呢?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曾是朋友且二人共同經營勞保用品。雙方之間自2012年起即存在多次、大額的互相轉賬。原告王某訴稱,自2018年起,陳某先后向其借款,現仍有80余萬元未償還,并提供銀行、微信轉賬明細和記錄,請求法院判令陳某返還其借款及利息。
被告陳某辯稱,王某提供的是自2018年至起訴之日的轉款記錄,但雙方之間自2012年認識后即存在大量互相轉賬。相互折抵后,應是王某欠其錢,王某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借貸事實,請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二是所借款項已經交付。王某主張與陳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就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既要證明款項已交付,也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結合本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條等書面證據,王某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只是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陳某亦提交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大量互相轉賬,此時王某仍應就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但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陳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足的法律后果。另外,王某與陳某共同經營且自2012年起就互相轉賬,王某僅對2018年以后的轉賬提起訴訟并不能反映出雙方之間真實的經濟關系。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3-11-15 13:13: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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