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20 11:18:11 中國法院網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健康保險可以應對疾病風險,能更好地實現病有所醫,購買健康保險有哪些注意事項,法律上有哪些相關規定?近日,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梓門法庭審結了一起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8年6月,原告彭某某的妻子為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重大疾病保險。2022年9月,彭某某因急性肝衰竭入院治療。后彭某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23年1月,該保險公司以彭某某在投保前患有慢性乙肝病毒(重型)為由拒絕理賠。2023年4月,彭某某向雙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保險公司賠付其重大疾病保險金、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金等,共計10萬余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彭某某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其患有慢性乙肝病毒(重型),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故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雙峰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涉保險合同距成立之日起已超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雖然原告彭某某在投保前患有慢性乙肝病毒(重型),但與其投保后所患的慢加急性肝衰竭不是同一病癥,且被告也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彭某某保險金109600元。
法官提醒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同時,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訂立合同雙方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日期:2023-11-20 11:18: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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