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27 16:18:46 中國法院網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為人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對于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子女應當予以贍養,但如果老人自身有收入,子女還需給付贍養費嗎?近日,湖北省黃岡市黃梅縣法院小池法庭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就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判定。
年逾六旬的胡某育有三女一子,子女均已成家。平時胡某獨自一人在老家生活,以種地賣菜為生。現胡某年事漸高,體弱多病,患有左腎結石并腎孟積水等多種慢性疾病,未再從事種地生產。除偶爾為他人提供看魚塘勞務,每月另享有農村養老金和承包地轉包收入外,胡某再無其他收入。2023年6月,胡某以生活困難需子女贍養為由,將三女一子訴至法院。
庭審中,四被告均認為,胡某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不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情形,其享有農村養老金和轉包土地收入,以及自己打零工所得收入,能夠滿足其生活開支。其中胡某的三個女兒辯稱,平時逢年過節自己都會給胡某送錢,每個月也回老家探望胡某,給其購買生活物品和營養品,自己已經盡到了贍養責任,按照農村習俗,出嫁女不應再承擔贍養義務;胡某的兒子則表示,自己曾在胡某生病期間,向其支付了10000元醫藥費,該承擔的責任自己從未推脫。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胡某年滿6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患有各種慢性疾病,獨立生活能力日益減弱,其現有的農村養老金和土地轉包收益,無法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其現雖為他人提供看魚塘勞務,有一定的收入,但并非穩定收入,可認定為胡某缺乏勞動能力。且胡某的個人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贍養費,四被告作為子女應對胡某履行贍養義務。鑒于胡某有一定的收入來源,結合其基本生活需要及四子女的給付能力,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向胡某支付贍養費200元。關于胡某醫療費的請求,因胡某醫療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且四子女同意承擔,故該項費用待實際發生后扣除醫保報銷部分由四子女共同承擔。
該案上訴至黃岡中院后,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父母經濟困難與否只影響贍養費的數額,而不能決定贍養義務的有無。其中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系,不會因出嫁而免除。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僅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更重要的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無論是父母或子女,均應珍惜血濃于水的親情,子女是父母的寄托,父母是子女的榜樣,子女應感恩父母的養育,父母亦應體諒子女的艱辛,家和才能萬事興。
日期:2023-11-27 16:18: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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