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9 10:18:04 中國法院網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欠款糾紛。
張曉月(化名)與被告劉欣(化名)系朋友關系。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間,雙方因經營周轉、消費等因素相互發生多次借貸。其中,張曉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及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劉欣款項共計253萬余元;劉欣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及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張曉月款項共計131萬余元,張曉月主張該差額即為劉欣對張曉月的借款欠款,其至今未予償還,故張曉月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北景钢校瑥垥栽乱髣⑿纼斶借款本息,劉欣辯稱其與張曉月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張曉月應就其對劉欣享有合法債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币虼耍趦H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應就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進行舉證,回應借款人提出的反對主張及相應證據,出借人對成立借款關系的證明應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認定完成證明責任,借款人證明非借貸關系的證明標準只要達到使待證事實陷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本案中,張曉月提交其個人名下銀行卡交易明細、轉款記錄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表示其中張曉月轉給劉欣與劉欣轉給張曉月款項的差額,即為劉欣向張曉月的借款,但其并未提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劉欣對此不予認可,其表示雙方之間不存在案涉借貸關系,前述轉賬系其他法律關系形成,雙方之前存在合伙關系,雙方之間存在頻繁的錢款往來,并提交其與張曉月名下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的交易明細,其上顯示劉欣向張曉月也進行了大額轉款。
綜上,雖然劉欣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案涉雙方交易款項具體性質,但足以使案涉款項是否為借款陷于真偽不明狀態,在此情況下,張曉月仍需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劉欣之間存在借貸關系,F張曉月未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張曉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29 10:18:0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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