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6 10:17:00 人民法院報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某教育公司訴學員和某報業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判決駁回某教育公司要求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等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方某購買了某教育公司的考研復試班,課程結束后,他不認可此課程質量,并在某網站匿名評價稱“……誰敢實名必定被網暴……課程質量一般,服務態度惡劣”。之后方某向某報業公司投稿,某報業公司報道了這起事件。某教育公司就此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張某報業公司、方某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要求立即刪除案涉內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新聞媒體基于公共利益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亦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報道所涉糾紛為方某作為消費者在某教育公司處購買學習課程感到不滿,進而披露自己消費評價而引發的雙方糾紛,由于該糾紛與考研、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眾普遍關注的話題相關,因此某報業公司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及其固有的職責,選擇對涉案糾紛進行報道、評論、宣傳,是合理行使其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行為,并無侵害某教育公司企業名譽的主觀故意。關于其報道行為的真實性、客觀性,法院認為,某報業公司的報道基本內容具有事實依據,其報道內容有另案判決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站的公示信息、相關通話錄音、網頁截圖所佐證,因此并不屬于嚴重失實的內容。同時,經對照相關事實證據與報道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某報業公司亦不存在捏造、歪曲、篡改事實等有違媒體報道真實性的行為,某報業公司就相關報道已向多方主體進行核實,并真實記錄核實情況,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核實義務。且某教育公司主張方某構成誹謗的評價內容在另案生效判決書中并未得到支持,方某的言論被認定不構成侵權,由此,某報業公司根據方某的評價在標題中使用“差評”一詞來形容,不構成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誹謗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某教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教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四中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文章內容存在侮辱、捏造或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除外。本案中,某報業公司在發表案涉文章內容前,對方某進行了必要的采訪,方某的相關言論內容有相應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佐證,其結合自身掌握的證據基于個人主觀認識在某報業公司采訪過程中發表案涉文章中的觀點不屬于刻意詆毀上訴人的侵權行為。訴訟中,某教育公司對相關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某報業公司在轉述方某個人觀點過程中并未偏離方某的意見,且文章也同時報道了另案判決的情況。綜合來看,某報業公司發表的案涉文章并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或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合理核實義務的情況,案涉文章具有輿論監督意義,某教育公司主張案涉文章內容構成名譽侵權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方某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屬于另案審理認定的范圍,某報業公司作為第三方媒體機構,并無認定相關言論是否屬于誹謗的權力,在相關案件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某報業公司使用“差評”一詞提煉概括方某的言論屬性并無不妥,且在該案的上訴審過程中,生效判決并未認定方某的言論構成“誹謗”�;诖�,某教育公司主張某報業公司存在偷換概念行為的觀點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由于考學競爭愈發激烈,網絡教育的需求量增大,網絡課程層出不窮。消費者在購買網絡課程后,通常會在網絡上就其自身的主觀感受發表對網絡課程的評價,由此可能引發與本案類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內容來源的可信度;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內容的時限性;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消費者對于其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有權發表肯定或否定的言論,但在消費者言論自由與商家名譽權之間,應當存在一個明確的邊界。消費者對商家的社會評價,應當基于真實信息,若消費者基于不實信息發布會降低商家社會評價的言論使商家的名譽權受到損害,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方某在某網站發布的對購買的網絡課程的評價,個別措辭雖然存在不妥當之處,但該內容并不存在詆毀某教育公司的主觀故意,亦未超過消費者表達意見的必要限度;況且,方某評價所在的網站瀏覽量較低,并未引起大范圍的社會關注,事實上也不足以造成某教育公司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個人對課程產品的使用主觀感受因人而異,學員在合理范圍內,發表其主觀感受,在消費者表達的必要限度內對課程產品進行評價不會構成誹謗或侮辱。某教育公司作為公眾企業和商家,對于消費者發表關于商品評價的言論應當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針對有事實根據的批評、質疑等評論性言論,應虛心接受。
本案涉及的新聞媒體事實輿論監督行為也經常容易引發名譽權糾紛。新聞報道的最基本要求應為傳播的內容基本真實、正當。法律保護新聞自由和正當輿論監督,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企業法人的名譽權。新聞媒體在進行報道時,要在合理范圍內承擔必要的審查義務。本案中,由于案件涉及多方面公眾普遍關注的話題,某報業公司行使其公共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職責,選擇對涉案糾紛進行報道,并無侵害某教育公司企業名譽的主觀故意,報道內容未超出輿論監督范圍的主觀評論,因此不構成對某教育公司的名譽侵權。若某報業公司在主觀上明知或應知方某所投稿的內容存在不實內容或過激的貶損性語言,仍不經審查核實其真實性而完整報道,屬于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惡意,則應就此承擔相應的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責任。
在網絡課程數量龐大的背景下,消費者在購買網絡課程前,應當對課程內容進行多方對比,深入了解后謹慎購買。出于網絡課程目標客戶數量較多的產品特性,其目的是適用多數學員,無法因人而異地完全滿足某一個學員的所有需求,學員在不滿意此課程的情況下,可以首先和售出網絡課程的商家進行溝通,是否更換其他更加適合自己需求的課程或部分退費,盡量在源頭化解矛盾�;诰W絡消費性評論一般具有簡短、隨意的特點,消費者應當避免在公共網絡發表過激言論而引發一系列糾紛。當前,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空間,每個人都有表達的自由和權利,但網絡言論自由“表達有邊界”,自然人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的同時,不應當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享受技術紅利的同時,每一位參與者都要謹言慎行,遵守法律規定,不逾越法律紅線。
日期:2024-1-26 10:17: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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