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31 7:59:27 人民法院報
“黑車”超載 剎車失靈引車禍
2022年8月21日晚上9時許,重慶市渝北區統景鎮一條鄉村公路上,馮某正駕駛一輛小型客車前往目的地四川省鄰水縣。
這輛核載7人的車上,大家摩肩接踵,硬生生坐了17人,包括駕駛員馮某在內,所有人均來自同一個鎮。他們此行是為了一起參加李某的生日宴。
馮某是一名無運營資質卻依舊從事載客運營的“黑車”駕駛員。李某在重慶舉辦生日宴,妻子在四川老家的親戚表示要前往參加。李某夫妻為體現主人家的周到,同時也為了節省開支,便以600元的價格包下馮某的“黑車”接送親友。
回程路上,車輛經過一個長下坡時,剎車突然失靈導致車輛側翻,車上乘客王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他15名乘客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馮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方過錯 責任承擔惹爭議
車禍發生后,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一方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駕駛員馮某;一方是邀請親友參加宴席包車的主人李某夫妻;一方是死者王某某。
王某某的一雙兒女認為,李某夫妻舉辦生日宴,邀請其父參加,并安排其父等15人乘坐馮某的黑車,導致發生車禍父親死亡,要求判令被告馮某及李某夫妻共同賠償二原告因王某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90余萬元。
被告馮某認為,被告李某夫妻明知其車輛只能乘坐7人,卻硬讓車子裝了17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夫妻則認為,邀請親友參加自己的生日宴,宴請結束后為返家的親友代付車費僅系基于人情世故而非法律義務。馮某超載拉客并非李某夫妻授意和安排,且李某夫妻已叮囑馮某不能酒后駕駛,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根據過錯比例擔責
三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民事責任究竟如何承擔?
渝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馮某駕駛小型客車搭乘王某某等人翻車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馮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馮某系被告李某夫妻找來的駕駛員,被告李某夫妻存在明知被告馮某無營運資質并放任該車輛嚴重超載拉客等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也存在過錯。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該車輛時明知該車輛已嚴重超載,仍抱有僥幸心理選擇乘坐該車輛,將自己置于危險環境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被告馮某、被告李某夫妻、死者王某某按照6∶3∶1的比例分擔民事責任,判決被告馮某賠償二原告54萬余元,被告李某夫妻共同賠償二原告26萬余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民事責任 應綜合評判各方行為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馮某駕駛車輛側翻,雖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當事人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應綜合案件的情況,評判各方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及其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首先,馮某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馮某駕駛的車輛無營運資質,即所謂的“黑車”。“黑車”缺少相關手續,對乘客的安全沒有保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營運車駕駛員要求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三年以上,經過相關培訓后方能取得從業資格,且市場上大部分營運車輛均是由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公司進行管理和營運,具有從業資格證的司機具有應對突發情況的豐富經驗,并且受到營運公司的監督和制約,更加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能夠提供優質周到的服務。而“黑車”司機因無相關制約,違法操作的幾率大大增加,且駕駛技能良莠不齊,對于突發狀況的反應不一,無法保障乘客安全。馮某因超載、駕駛車輛不符合安全標準,加之其臨危措施不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本次事故的發生。
其次,被告李某夫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呢?被告李某夫妻宴請親友,好意接送,并與馮某達成口頭客運合同,但其未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營運車輛,且對于馮某的超載行為采取默許態度,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
最后,乘客等人明知車輛超載,仍甘心將自身置于危險環境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故本案系多因一果,多方的過錯最終導致嚴重的后果。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法院作出了相應的責任劃分。
好意施惠行為也受法律約束
宴請賓客時,為他們提供接送服務,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了一種“習慣”。提供免費接送服務,屬于一方為增進情誼的好意施惠行為,但好意施惠絕非不受法律約束,更不是推脫責任的理由。
好意施惠行為中,施惠人的“好意”與施惠人的“注意義務”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侵權責任既要考量施惠人的“善意”,也應考量善意行為中的“注意義務”,若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后果發生,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夫妻包車時,審查車輛資質及是否超載是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且該注意義務應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李某夫妻在明知駕駛員無營運資質且超載的情況下,仍選擇包 “黑車”并放任車輛超載搭乘其親友,其行為對侵權后果的發生是存在重大過失的,且與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忽視。法官建議,在面對好意施惠行為時,各方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作為受惠方,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不能明知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仍舊抱著僥幸心理,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二是作為施惠方,即使是為體現“周到”的親友間好意施惠行為,也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最大限度保證好意施惠行為的安全,不能因系好意、無償而降低安全標準;三是作為車輛駕駛員,一定要在取得相關資質情況下開展營運服務,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乘客提供優質周到安全的服務。
日期:2024-1-31 7:59: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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