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2-29 14:02:19 中國法院網
“氣死我了”是我們非常熟悉的一句話,甚至是很多人的口頭禪。如果在吵架過程中,一方真的被“氣死了”,那么另一方是否需要擔責呢?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鄯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吵架發病死亡的糾紛。
2021年6月12日,斯某在葡萄地澆水過程中,與白某發生爭執、撕扯,被他人拉開后,過了10分鐘感覺心臟不適,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此后,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白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經濟損失的30%。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本案相關司法鑒定結果來看,斯某的死亡結果系自身疾病和2021年6月12日事件共同所致,自身疾病對死亡結果起到主要作用,2021年6月12日事件系誘發因素,對死亡結果起到次要作用,即2021年6月12日因與被告白某發生爭執,導致斯某情緒發生變化發病死亡,故可以認定為被告白某與死者斯某發生爭執的行為與斯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白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021年6月12日的事件中被告白某與死者斯某之間產生糾紛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沒有用正確的方法解決小矛盾,而相互爭執、互不讓步,最終導致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由于雙方都有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酌情認定斯某的死亡損失由被告白某承擔15%,判決被告白某賠償斯某家人約140000元。
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的作用不僅是對個案定紛止爭,作出令當事人滿意的裁決,還具有對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
本案中,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產生或擴大,兩者的過錯相互交織產生了同一個損害后果,雙方均需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賠償額度上進行抵消。通過這一規則提示公民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有合理注意義務,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識,有助于提高社會整體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公眾安全。
所以說,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除了不動手外,動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對方情緒過于激動或者有什么過激行為,可直接通過警方予以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不可沖動實施過激行為從而產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日期:2024-2-29 14:02: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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