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7-29 12:18:14 中國法院網
辦理完預付卡后,正常享受服務卻成了“奢求”。消費者王小旭在辦理健身預付卡后,碰到了門店經常歇業、未經告知隨意計算課程有效期、再交費才可繼續使用原有卡等頭疼的問題,經屢次要求退費不成,王小旭將經營者活力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退還剩余全部未使用服務費5700元。
王小旭在活力公司購買私教課程70節,有效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因教練安排訓練計劃課程不夠,王小旭于2021年7月再次購買活力公司40節私教課,總價15000元,有效期自上次購買課程使用結束開始計算。課程有效期期間,活力公司門店多次閉店,王小旭無法按原定計劃上課。2023年4月聯系約課時,被告知課程已于2022年12月過期,剩余未上的22節課需再次購買新課才可激活,但王小旭對課程有效期起止時間并不知曉,后其多次向活力公司主張退費均未果。
活力公司辯稱,其與王小旭的第二份合同有效期是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王小旭主張退費時,課程有效期已過,此前因閉店已為王小旭延期至2022年12月,不同意退費,僅同意繼續為王小旭提供課程服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王小旭購買的課程尚未消費完畢且未經告知同意的情況下,活力公司即開始計算新購買課程有效期的起始時間,計算標準缺乏合理性。且活力公司后續雖為王小旭延期課程有效期,但其多次閉店,延期時間并未完全涵蓋健身房停業時間。
雖然王小旭與活力公司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合同,但其中約定的私教課程有效期限,系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簽訂合同時,活力公司未就此條款向王小旭作出風險提示或合理說明,未全面充分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活力公司亦未就有效期計算標準、延期等事宜提前告知王小旭。
雙方商議過程中,活力公司雖提出可繼續提供課程服務,但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屬性,雙方對能否上課以及是否退費已經發生爭議且久拖未決,繼續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礎已不存在,王小旭亦表示不接受繼續服務。
最終,法院判決活力公司向王小旭退還剩余未使用服務費57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單用途預付卡常見于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盡管更加便捷,但在掌握預收資金的情況下,經營者更具優勢地位,提前跑路、擅自停止經營、不合理扣費、強制性續費等不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的風險性行為屢見不鮮。
本案中,活力公司在與王小旭簽訂合同過程中,并未對課程期限、起算方式等重要內容提前告知、說明,課程實際起算時亦未告知王小旭,侵害了王小旭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以顯著、合理的方式,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這類內容包括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等。目的在于保障消費者充分注意并知悉相關內容。
實踐中,經營者通常采用突出標注的字體或下劃線方式體現。在個案中,“合理的方式”具體要視情況而定,應能達到引起注意、提請強調和吸引對方關注的程度。消費者亦享有請求經營者對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進行說明的權利。
具體到預付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對經營者義務作出規定,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使用相關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格式條款、通知、聲明、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消費者因經營者不按約履行合同,要求退還預付卡中未使用金額而引起的糾紛。各地對預付卡經營企業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預付卡退費情形作出了規定。對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因應當依據優惠后金額退費,還是原價退費發生爭議的情況,依據《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于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款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余額。本案中,活力公司未盡合理說明義務、不合理計算使用期限等行為,均屬于因經營者自身原因應予退費的情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4-7-29 12:18:14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