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0-16 16:05:14 中國法院網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子女的幸;橐觯3A盡所有。今日案例中的父母為了減輕子女的壓力,就以“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產轉移方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子女。然而,當子女的婚姻走向破裂,這些承載著父母期望與祝福的財產又將如何歸屬與分割呢?
2015年王某(女)與張某(男)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2018年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5月,張某的父母親以30萬元的價格將名下一套房產出售給張某。隨后,該房產登記至張某、王某名下。2021年1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王某訴請離婚當日,張某的父母起訴要求解除與張某、王某的買賣合同。后該兩案均撤回了起訴。2022年8月王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將上述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被告張某則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原告對房產的分割要求。
一審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訟爭房屋原告享有低于50%的份額。一審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案涉房屋原系被告張某父母親所有,后二人將該房屋出售給被告張某,并轉移登記在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名下,從形式上看,該房屋確屬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原告王某、被告張某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且從交易習慣來看,該房屋的實際價值遠遠超過30萬元,可見,該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蘊含著父母對子女美好生活的期待與祝福,原告王某雖為該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但從另案查明的事實來看,王某對該房屋貢獻較小。
結合案涉房屋的由來,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對該房屋的貢獻大小以及原、被告結婚后的共同生活情況,酌情認定原告王某享受該房屋低于50%的份額,更為合理。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產逐步成為家庭資產構成中的重要部分。對于年輕夫妻而言,想擁有自己的房產往往面臨著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一些父母選擇為子女出資購房,也有一些父母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子女,這既是對子女經濟上的幫助,也蘊藏著對子女美好婚姻的期許。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從尊重贈與人真實意思表示以及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提醒父母贈與子女或子女及其配偶財產時,對贈與對象、內容等進行明確約定,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續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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