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1-12 12:34:25 中國法院網
近日,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原告起訴被告賠償因親屬王某某亡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50余萬元。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9月15日,王某某因藥物中毒,由郭某某陪同前往被告處住院治療。王某某入院診斷為:1、藥物中毒;2、2型糖尿病;3、甲狀腺癌術后。被告將護理級別確認為一級。2022年9月15日19時40分,被告向王某某送達了病危通知書,同時,被告醫護人員與王某某、郭某某進行了病情告知談話。2022年9月17日上午6時,王某某從被告住院樓11樓跳樓自殺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作為患者,被告作為醫療服務機構,雙方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關系,被告應向患者提供科學的醫療服務及對患者的日常安全,進行合理的注意義務。首先,被告對王某某實行了一級護理的情況下,另行告知陪護人員24小時陪護,盡到了必要的告知義務,而王某某跳樓的行為明顯超出了被告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其次,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王某某的自殺行為與被告診療、護理及日常安全管理具有因果關系。其三,王某某跳樓自殺身亡,其損害后果系王某某故意造成,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故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日期:2024-11-12 12:34: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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