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3-3 14:01:56
男子討回4年百萬欠薪,卻遭一次性代繳32.7萬個稅,法院判了!
近日,一起涉及納稅人多年度個人所得因用人單位原因被一次性支付,進而引發稅款爭議的案件在江陰法院審理終結。原告蔡某成功訴請稅務機關重新核算稅款,并獲得了47483.85元的退稅。
基本案情:
蔡某原為某公司銷售總監,因與該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于2019年訴至法院。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某公司應支付蔡某賠償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發工資8639.74元(稅后)、年終績效考核工資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稅前)。后某公司告知蔡某擬根據其收入和稅法規定一次性為其代扣繳個人所得稅327692.37元。蔡某認為某公司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錯誤將三年所得計算為一年所得進行了納稅申報,造成多繳了稅款,向某稅務分局請求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及相應利息。某稅務分局認為,某公司為蔡某在其單位產生的薪金、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無不當,且未產生多繳稅款。蔡某對此答復不服,向某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某稅務局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蔡某不服,訴至江陰法院。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公司原因導致蔡某的多年度個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并由蔡某承擔一次性計稅產生的多繳納稅款損失,這一做法不具有合理性。法院指出,稅務分局在處理蔡某的退稅申請時,未盡到查實義務,僅憑公司代扣代繳的時點符合法律規定便認為蔡某的應納稅金額也符合法律規定,這一做法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因此,法院支持了蔡某要求撤銷稅務分局答復及稅務局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最終某稅務分局重新核算,退還蔡某稅款47483.85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成功審理,不僅為納稅人蔡某挽回了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它進一步厘清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在用人單位拖欠支付個人所得,導致納稅人多年度收入被一次性支付并計稅的情況下,如何匯算清繳,法律法規并未予以明確。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明確了稅務機關應切實履行稅收征管查實義務,根據相關材料核實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本應所屬的計稅月份或年度,再將其實際個人所得歸入應屬的納稅年度,最終計算出納稅人本應承擔的實際納稅金額。
這一做法既符合《個人所得稅法》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為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也符合《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納稅期限等規定。同時,它使得納稅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更為合理,既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未損害國家的稅收收入,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案的審理結果,對于今后類似稅收爭議的處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為稅務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如何更好地保障納稅人權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日期:2025-3-3 14:01: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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