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3-13 13:06:57 中國法院網
在日常商業往來中,貨物運輸是連接供需兩端的重要紐帶,但運輸途中一旦出現意外,就容易引發糾紛。現在,讓我們一起走進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看看從中能汲取哪些法律經驗和啟示。
2024年9月1日,滿城一家紙制品公司委托配貨站李某,聯系貨車將一車衛生紙從滿城運往新疆庫爾勒。李某在運輸信息平臺發布消息,司機張某接單。李某把張某證件信息給公司,把裝貨地點給張某,張某9月2日完成裝貨。9月5日,張某貨車在運輸途中自燃,車和衛生紙全被燒毀,衛生紙價值5萬余元。事后,公司與李某、張某協商賠償,二人互相推諉,公司無奈將二人訴至法院。
主辦法官翻閱卷宗后向被告了解案情。李某稱自己僅提供配貨服務,一單從司機處賺200元信息費,不應擔責。司機張某則認為,李某明知運輸的是易燃紙制品,卻未投保貨物損失險,應擔責。
法官向張某釋法明理:本案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和張某是合同當事人。張某作為承運人有將貨物安全運達目的地的義務,因其車輛原因致原告貨物毀損,需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在合同中只是信息中介,法律未規定且雙方未約定其有投保義務,所以李某無需投保。張某享有運費權利,就有保障貨物運輸安全的義務,若想轉嫁風險,應自行或要求他人投保,否則自行擔責。
經法官解釋,張某最終愿擔全責,但因貨車被燒毀,保險公司理賠中,需1個月后理賠款到位才能賠償原告。原告同意該意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在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厘清各方權利義務至關重要。承運人肩負將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責任,對應著收取運費的權利,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本案中,張某雖遭遇貨車自燃這一意外,但因自身車輛問題致貨物毀損,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
配貨站或信息中介,在法律無明確規定、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提供居間服務,收取少量信息費,不承擔貨物運輸中的風險責任。
這也提醒廣大從業者,在開展貨物運輸業務前,應明確各方權責,通過合同條款、保險等方式合理分散風險,避免糾紛發生時陷入被動。一旦發生爭議,要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理性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尊重他人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5-3-13 13:06:5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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