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24 13:24:48 工人日報
被拒付4個月工資5萬元,還得倒找公司1萬元,原因是“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農民工工資竟被用人單位“功過相抵”
仲裁員:若勞動者確給單位造成損失,每月被扣工資也不得超過20%
農民工4個月的工資,竟被用人單位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由,以“功過相抵”的方式一筆勾銷?這樣的奇葩事,被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制止,明確該用人單位應依法賠償經濟損失,不得扣除超過農民工當月工資的20%。9月22日記者獲悉,在仲裁員劉婉余的見證下,農民工于軍(化名)已經拿到了大連某機械制造廠拖欠他4個月之久的工資5萬元。
2020年6月,老家在遼寧西豐縣的農民工于軍受聘于大連某機械制造廠擔任車間主任一職。機械制造廠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于軍吃苦耐勞,每天加班加點干活,平均每月能掙1萬多元。
2021年初,機械制造廠經理告訴于軍,公司回款遇到困難,他的工資先拖一拖,等貨款收回后再一次性結賬,憨厚的于軍答應了。沒想到這一拖就是4個月,欠下工資5萬元。他找單位經理理論時,經理居然說,“因為你在工作中計算失誤,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損失與拖欠工資相比,公司不僅不欠你工資,你還得返給公司1萬多元。”
無奈之下,于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向大連市旅順口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于軍表示,圖紙是公司提供的,自己只是帶領車間工人按圖紙干活,發生錯誤與自己無關,公司的損失也不應當由自己承擔。
該案仲裁員劉婉余了解該爭議后認為,其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于軍在工作中因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屬于職務行為,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將賠償責任全部算在于軍一個人身上。
其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款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也就是說,機械制造廠最多只能扣1萬元工資,不能全部不給。況且,依照勞動法規定,單位應當按月向工人發放工資。
最終,經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機械制造廠一次性給付于軍拖欠工資5萬元。為讓于軍安心,劉婉余堅持讓機械制造廠立即向于軍的銀行卡中打入5萬元,以免單位爽約后于軍再到法院申請執行。機械制造廠確實遇到資金困難,最終決定持銀行匯票到銀行貼現5萬元,于調解當日打入于軍的銀行卡中。(記者劉旭 通訊員溫馨)
日期:2021-9-24 13:24: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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