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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公開資料顯示,喬月亮,男,漢族,出生于1963年7月,“非遺”類別為傳統技藝,項目名稱為琉璃燒制技藝,申報地區為山西省;
許冬瑾,女,漢族,“非遺”類別為傳統醫藥,項目名稱為中藥炮制技藝(人參炮制技藝),申報地區為吉林省通化市;
江亮根,男,漢族,出生于1972年11月,“非遺”類別為傳統技藝,項目名稱為歙硯制作技藝,申報地區為江西省婺源縣;
袁仁國,男,出生于1956年10月,“非遺”類別為傳統技藝,項目名稱為茅臺酒釀制技藝,申報地區為貴州省;
羅曉云,男,彝族,出生于1973年12月,“非遺”類別為傳統戲劇,項目名稱為彝族撮泰吉,申報地區為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其中,被取消“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袁仁國便是茅臺集團原董事長。
2021年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后利用擔任貴州省茅臺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29億余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