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貨物出口合同格式
2005-8-9
合同號:
日 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
(2)數量
(3)單價
(4)金額
合計
允許溢短裝___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并
須注明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
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于___年___月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
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
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
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
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
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應于裝船前經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
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于保險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
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
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
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 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