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貨物買賣合同
2005-8-9
合同號:
簽字日期:
賣方 中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買方 ×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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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 數量│ (3) 單價│ (4) 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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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賣方有權在__%以內多裝或少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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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担┭b運期限:
。ǎ叮┭b運口岸:
(7)目的口岸:
。ǎ福┍kU: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ǎ梗└犊顥l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
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
_天在中國到期。
。ǎ保埃﹩螕嘿u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
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
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ǎ保保┭b運條件(CIF/C&F)
。保d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玻u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
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
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
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
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
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
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
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
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
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
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
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ǎ保担┭a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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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
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 買方
中國 公司 ×國 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
(×××律師)
(簽字)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