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承包合同(1)
2005-9-13
國際承包工程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一般條款
定義
第一條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
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
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
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
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
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 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
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
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
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
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
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
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 (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
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
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
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
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 (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
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
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
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
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
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
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 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
指示。承包人應執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 (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
同規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
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場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當、穩定、安全負全部責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格
不負責任。
第九條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簽訂并執行的一個合同協議,協議由業主人準備
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 為了執行合同,承包人在標書中應承諾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業主
共同同意的保險公司、銀行或其它保障機構開出的保函。保函數額不超過驗收證書
中所要求的保函數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將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向投標者提供經過考察獲得的有關工程的水文
及地層資料。標書正是以這些資料為基礎的,但承包人對自己的理解負責。
承包人被視作在提交標書前,已檢查了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掌握了關于工程
性質的信息,包括地層情況,水文、氣候狀況,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達現場的交
通和食宿問題等。總之,承包人被認為已掌握了可能影響投標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風險,偶發事件。
第十二條 承包人被認為在其標書的工程量表和價目表中已規定好價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規定,這一價格已被認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義務,正確執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執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認為有經驗的承包人也不能預見的
情況或人為障礙(天氣狀況除外),他將向工程師代表提交書面通知。如果工程師
確認其不可預見性,將要求業主支付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費用。包括:
(1)為執行工程師相應指示的合理費用;
(2)在沒有工程師特別指示時,采取工程師同意的恰當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建設工程,要得到工程師滿意的肯定。無論合
同中是否有規定,工程師有關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師的
指示,或在第二條的情況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條 (一)承包人中標后,應在第二部分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
提交一份執行合同的順序計劃,待工程師肯定。承包人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詳細敘述他進行工程安排的書面報告。
(二)一旦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上述計劃不符,將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計劃,保證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這樣的計劃,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責任。
第十五條 承包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或在工程師認為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提
供監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全權代表應隨時在現場,并負責
監督管理。工程師可隨時撤銷對全權代表的確認,如果這樣,承包商應在接到書面
通知后,撤銷對其的授權,不再錄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選。全權代表將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按第二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條 (一)承包人在工程進行中,需在現場雇用如下人選:
(1)在自己的專業范圍內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監管工作的副代理人,
工人領班和帶頭人。
(2)為及時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二)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來執行合同的人員,這些人員在
工程師看來未履行職責或不稱職。被解雇的人員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員的職位應立即由工程師同意的稱職人選接替。
第十七條 承包人負責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
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量,